本网南通讯:儿女亲家本是一家人,而亲情远比钱珍贵,可是却偏偏发生借款还与未还各有说词的情况,幸好有银行录像可以作证,法官据此敲定了案件事实。9月1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施某已归还原告刘某借款8万元的事实,判决施某只需再归还3万元。

施某与刘某是儿女亲家,小雷(施某的儿子)与小群(刘某的女儿)系夫妻关系。2004年9月,施某以购车从事运输业务为由,向刘某借款16.5万元。当年年底,施某归还了刘某5.5万元。2005年8月,小雷作为经手人向刘某出具证明:施某尚欠刘某借款11万元。小群代施某去业务单位收取运输费22.5万元后,施某让小群从中支付给刘某11万元,以充抵刘某之借款。2006年1月,在小雷的陪同下,小群以刘某的名义将8万元存入银行,此情景被银行录像摄入。其后,因刘某否认其名下的8万元存款是施某还款,施某遂与小雷等七人一起前往刘某处就此事对质、论理,遭到刘某的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在施某与刘某之间已经发生冲突,小雷与小群之间已产生隔阂时,刘某将如此大的现金8万元交于他俩去代存(存款事实由银行录像显示),且既没有提供身份证,又没有交代存款存期,这显然与常理不符。结合刘某拒绝测谎的表现和其他证据,法官认定施某已归还刘某8万元,只需再归还3万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