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2006年2月初,黄某隐瞒了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将位于    徐州市九里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并由李某等二人担保。合同签订后,张某即付给黄某13万元后搬进该房居住。后张某得知,在签合同之前该房屋已被某法院查封。2006年5月,法院裁定将该房强制过户给马某,并通知张某迁出。张某即要求黄某和担保人退款并支付违约金,双方因协商未果,张某向徐州市九里区法院提起诉讼。

徐州九里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在明知该房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双方所签合同应属无效。法院根据黄某和担保人的过错程度,参照房屋升值等因素,判令黄某退还张某13万元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赔偿损失;担保人在黄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范围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