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经营许可证被吊销
作者:羽馨 发布时间:2006-10-26 浏览次数:3211
因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南京聚宝网络服务中心被南京市文化局吊销了经营许可证。南京聚宝网络服务中心对此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昨日,南京玄武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被告南京市文化局所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成了双方争议焦点。原告代理人诉称,根据省文化厅的相关规定,一次接纳八名未成年人上网,或者累计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予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可是原告在今年7月15日被查处的时候,只有六名未成年人在网吧,既未达到一次八人,也未累计三次。
被告代理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法有据。原告曾在2004年3月、8月和2006年6月,因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被处罚过三次,这次已经是第四次了。按规定,第二次发现就应当停业整顿。但是执法人员考虑到原告的网吧是由下岗工人自谋职业成立的,因此均予以了罚款处理。而原告却一错再错。
原告代理人对于原告的违法行为,没有异议。但是,代理人认为,原告应当承担其行为相应的责任,而不应接受最重的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原告申请了听证。听证会上,南京市文化局就累计三次如何计算的问题,向省文化厅予以了请示。8月9日,省文化厅54号文对此问题解释为累计三次应从2005年4月12日开始计算。
对此,被告代理人解释,国务院办公厅早在2004年就规定,对累计三次的时效规定为从2004年2月17日计算。这一规定至今仍然有效,省文化厅的相关规定也是依照此规定依法作出的。同时,被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省文化厅9月30日发出的71号文,该文对累计三次的实效规定同国务院办公厅规定。
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省文化厅的54号文和71号文,只是上级部门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是一种参考,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被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合法的,遂当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