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已成为当前各项工作的大局,服从并服务于这个大局,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新时期党和人民赋予人民法院的重大历史任务。基层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直接面向农村、面向农民,是人民法院与“三农”联系最为紧密、关系最为密切的窗口和纽带,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等方面都将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拟从加强法庭自身建设、发挥审判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三个方面简要阐述人民法庭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发挥司法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全面加强法庭自身建设,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的基础保障。

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一流的司法服务与保障,首先得具备一流的硬件、一流的队伍,为此,人民法庭当务之急必须全面加强自身建设,这是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前提和基础。

(一)加大硬件投入,夯实物质基础

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依法承担着定争止纷的审判职能。为适应现阶段审理涉农案件的要求,人民法庭要从规范化入手,建立起“涉农”案件“绿色通道”,这其中包括方便农民诉讼开展的网上立案、适应“短、平、快”审理模式的诉前调解、体现“两便原则”的巡回法庭、防止当事人来回讼累的电子印章等,这些便民、利民举措的实施,都要求法院要加大对法庭的硬件投入,改善落后的物质装备,切实解决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现代化办公设备、计算机网络等建设问题。有条件的法院,还应在科技化法庭的建设上下功夫,通过设立电子开庭公告、电子滚动宣传栏、庭审同步录像等方式扩大对“涉农”案件的宣传教育,同时确保审判工作的高效运转,从而为人民法庭服务新农村建设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供组织保证

服务新农村建设,最关键的是人的因素,因此人民法庭必须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首先,要配优配强队伍。以“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为指导,选拔一批年富力强的干警到基层法庭工作,同时要注重思想政治工作的教育,使广大法庭干警准确把握农村建设的新形势,牢固树立扎根农村、发展农业、服务农民的信心和理念,掌好审判权、用好审判权。其次,要加强法庭党组织建设。要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小组的战斗堡垒作用,设立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站,有针对性地树立起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模范典型,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激励干警。基层法院党组也要坚持审判资源向人民法庭适当倾斜的政策,在物质装备、职级待遇等方面优先考虑法庭,使法庭真正成为培养干部和业务骨干的重要基地,从而最大限度激发法庭干警的工作热情。最后,要加强法庭干警的业务培训工作。在利用政治学习日开展常规政治学习的同时,人民法庭要设立专门的业务学习日,开展新法律法规的学习、疑难复杂案件的会商以及专题法律问题的研讨。法庭干警要创造机会参加各类专项培训,着力提升庭审驾驭、法律适用以及法律文书说理能力等。对工作上有余力的法庭干警,要鼓励他们积极参加法律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深造,使法庭干警由单纯办案型法官向专家型、复合型人才转变,使他们不但具备服务“三农”的热情,更拥有服务“三农”的卓越技能。

二、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保障。

审判工作是人民法庭工作的中心,也是人民法庭藉以服务新农村建设的主要方式和手段。在当前形势下,人民法庭要从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入手,想方设法为新农村建设多服务、服好务。

(一)着力畅通渠道,做好立案、信访工作。

许多农民当事人反映,打官司难,第一步就是起诉难。一些法律知识淡薄甚至平时足不出户的农民往往遇到纠纷想起诉却不知从何下手,遇到问题想咨询却不知求助何人。为此,人民法庭第一要务就是要畅通渠道,为农民当事人提供立案和信访方面的服务。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庭直接受理案件”的规定。即便有些法院已经实行大立案,即所有案件一律由立案庭负责受理,但考虑到法庭辖区内当事人起诉的实际困难,特别是一些边远地区、路途往返不便的当事人,要能够特事特办,由法庭代为收案。对条件成熟、实行网络管理的法庭,可实行网上远程立案,开庭时再进行现场纸质签名确认。对起诉困难的群众则要落实口头起诉、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对辖区内案件集中的企业则可实行集中立案等。对“涉农”案件一般要当日立案、及时送达,减少农民讼累,同时要建立诉讼指导制度,落实专人窗口值班制,加强诉讼指导、风险提示工作,为涉农案件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提供帮助。总之,在“涉农”案件的立案中,人民法庭要灵活应对,不能一成不变地固守框框条条,以切实体现便民、利民宗旨。在做好立案工作的同时,要从维护稳定大局、关心群众疾苦的高度,重视和加强“涉农”案件信访工作。建立切实可行的值班工作责任制,完善信访接待、信息通报、矛盾排查和预警处理等机制,在案件审理中及时发现治安防范、安全管理等隐患,凡是群众到法庭反映的情况,属法庭职责范围内的坚决予以解决,不属法庭管辖的,要做好联系、疏导、指引工作,绝不简单地拒之门外或借机推诿,力争通过真心、耐心、细心的工作把矛盾解决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立足公正高效,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

“公正和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世纪主题,在审理“涉农”案件中,人民法庭必须始终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有机统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涉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审判效率

人民法庭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要在从快、从优上下功夫,以高效快捷的审判化解矛盾纠纷,这就需要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要建立起符合“涉农”诉讼实际的速裁工作机制,积极尝试案件繁简分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对事实清楚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利用当事人立案、下乡送达传票等机会,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当即兑现。对面广量大的婚姻家庭、“三养”、民间借贷、相邻关系等传统民事案件,要通过尽快审理、及时下判,保护好妇女、老人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关系,促进家庭和睦、邻里和谐、乡风文明,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等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既要吃透政策精神,又要找准法律适用点,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寻求最佳的解决方案,同时要讲求审判效率,合理安排庭审时间,尽量不占用春耕秋种等农忙时间,也要避免因诉讼迟延延误农时现象的发生。

2、 活化工作方法,强化社会效果。

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追求最佳的办案效果,还必须在工作方法的多样性上做文章,既要保证程序的规范化,又不能过分拘泥于程序的规范而坐失办案良机乃至忽视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辩证统一。一是开展巡回审判工作。要把偶尔的、形式的巡回审判制度化,对当事人因农忙、交通不便或健康状况不适等原因到人民法庭参加诉讼确有困难的,实行送法进社区、进村庄、进家门的巡回审判;对农村“三养”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类案件也要积极实施巡回审理,减少当事人来回讼累。二是设立法庭巡回工作点。根据法庭辖区的实际情况,以镇、村、社区为单位,合理设立法庭巡回工作点,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进驻巡回点,开展法律咨询、信访接待、代为立案、诉讼外调解等工作,对巡回点内的案件集中开庭,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真正方便了农民当事人的诉讼和咨询,同时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庭的审理工作压力。三是组织公开审理,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对典型的、多发的案件则可利用乡镇影剧院、农村庙会、集市等公开场所,以观摩庭的形式予以公开审理、公开判决,扩大案件的社会效果,起到“审理一案、影响一片”的作用。如涉及农民工资纠纷案件、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既要让群众看到法律的公正,又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从案件中深受启发。

(三)围绕和谐稳定,不断强化调解工作。

基层法庭面向农村,每年要审理大量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损害赔偿以及“涉农”案件,许多案件尽管标的很小,但往往隐藏着错综复杂的人际矛盾,稍有不慎,则可能引发恶性流通事件,直接影响到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对于人民法庭而言,用足用好法律,及时定争止纷  纯化矛盾,显得尤其重要。而调解作为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大特色,在钝化矛盾、维护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审理“涉农”案件过程中,调解不仅应成为判决的补充结案方式,相反调解应当成为妥善审理“涉农”案件的首选方案。在当前形势下,农村社会矛盾比较集中,“涉农”案件的数量、疑难复杂程度都在大幅上升,因此,人民法庭要始终坚持把诉讼调解工作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贯彻好“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坚持庭前调解、庭中调解、庭后调解相结合,要克服怕麻烦的惰性,要纠正调解是怕担风险、业务水平不高的错误认识,要正确区分“和稀泥”与调解艺术的界限,不断创新调解方法,努力实现涉农案件“调多判少”的格局。与此同时,要切实做好诉讼调解与大调解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人民法庭要利用法庭工作的优势,加强对辖区民调工作的指导,构建起庭、镇、村一体化的调解网络。在审理棘手的婚姻家庭、“三养”、“涉农”案件时,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民调干部、妇联等力量,开拓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工作的新思路,通过协调各种社会力量,有效节约诉讼资源,加大对农村各类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有效防止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真正使讼争双方服判息诉。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提供灵活的机制保障。

人民法庭是法院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前沿阵地,是辖区安定团结的“避雷针”和“灭火器”,因此人民法庭在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必须始终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指导,实现审判功能的适度社会化延伸,建立起符合农村实际、维护“三农”利益的工作新机制。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勿庸讳言,当前,农村整体的法律意识比较薄弱,人民法庭在从事审判工作的过程中,还担负着实施普法教育、加快农村法治化进程的重要使命。人民法庭要利用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契机,以案说法,充分发挥审判工作所具有的规范行为功能和导向功能,切实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同时,人民法庭还要通过开展法律咨询、送法下乡等专项活动,借助广播、电视、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定期向农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教育群众知法、守法、用法。在法制宣传教育过程中,要突出法律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具体是指法制宣传要结合农民生产、生活实际,引导农民走农业合作化、产业化道路,指导农民在农产品交易、农业结构调整中维护自身利益,特别是在签订合同、保护涉农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法律知识真正惠及群众,使农民群众依法务农、依法交易、依法受益,从而真正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目标。

(二)加强司法建设工作,突出审判工作的社会功能。

在审判工作中,一方面,要平等保护涉农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尊重和维护好他们的合法权利,做到客观中立、不偏不倚,体现法律的形式正义;另一方面,要采取有效措施,改革审判环节中不合时宜、对农村居民保护不力的制度和规定,加大涉农案件的审判力度,进一步满足群众的司法需求,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在确保形式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同时,法庭干警要勤于思考,善于总结,挖掘深层次的问题。对在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基层政权组织在行政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农村生活中存在的突出矛盾纠纷与隐患,以及农业合作组织中存在的财务或管理漏洞,要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以及相关的农业合作组织提出司法建设,从而发挥法庭在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在发放司法建议时,要加强法庭与地区党委、政府及相关经济组织的沟通与联系,指出问题所在,提出解决方案,跟踪督促改进和落实情况,真正把涉及农民切身利益、关乎农村社会发展的问题解决在基层,使审判工作的触角延伸到农村社会的各个层面。

(三)切实加强司法求助,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永恒宗旨,也是人民法庭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指导原则之一。在司法审判中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积极开展司法求助,是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一是利用诉讼费减、免、缓措施,扶持弱势农民诉讼。人民法庭在受理“三养”、追索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涉及农民切身利益案件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农民,要充分运用法律援助制度,放宽诉讼费减、免、缓政策,保护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让困难农民进得了法院门、打得起官司。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农民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庭即便不负责案件的执行,也可主动向立案或执行部门建议,不预收申请执行费用,该笔费用在执行财产清偿债务后予以扣除,避免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申请执行而出现不应有的“法律白条”现象。二是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举措。要根据农村实际和农民当事人的特点,进一步理解和把握“两便”原则,以亲民、近民、爱民、为民的态度及时审理涉农民商事案件,赋予“马锡五审判方式”以新的时代内涵,通过建立司法便民的工作新机制,依法简化诉讼程序,降低诉讼成本,保障农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实现。三是实行庭外延伸,热心社会公益。对在审理婚姻家庭、“三养”、涉农案件中发现的困难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一方面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维护其合法权益,对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要先行兑现,解决当事人的燃眉之急;对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也要通过到位的调解工作及时兑现全部或部分案款。另一方面要发扬革命的人道主义救助精神,开展力所能及的捐资、捐物活动,把法庭的温暖送到当事人家中。对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要建立跟踪回访档案,做到“案结情不了”,进行经常性的上门回访、电话慰问,真正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社会责任。

综上所述,新农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不懈的努力。人民法庭作为人民法院的一个窗口单位,作为全社会的一个微不足道的细胞,必将积极运用审判职能,为实现农业持续发展、农村和谐稳定、农民生活幸福的目标,创建“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