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在实习单位被砸伤谁之过?
作者:苏振东 戴?? 发布时间:2006-10-30 浏览次数:3165
本网泰州讯:技校生小张到实习单位实习时,右脚被坠落的钢板砸伤致残,于是,小张向实习单位和学校索赔24万余元。究竟谁该对小张的这场意外负责?近日,市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实习单位和学校都要承担责任。
今年18岁的小张家住斜桥镇,是靖江和无锡两家职校联办班的学生。2004年10月8日,学校根据定向培训协议,安排小张到一家企业参加生产实习。2005年6月13日,小张在企业钢结构部一平台上作业时,一块钢板的挂钩突然断裂,小张的右脚被坠落的钢板砸中,致使右脚骨折及足底脱套。经鉴定,小张为九级伤残。
事后,小张将实习单位和靖江、无锡两所学校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24万余元。
对这一索赔要求,实习单位基本认可。但两所学校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靖江校方称,学校与无锡联合办学,我校负责招生,不能保证学生的工作不出问题。小张是在工厂受的伤,和学校的管理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学校不承担责任。无锡学校也称,小张受伤的原因是挂车断裂,与学校无关,学校不承担责任。
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实习生与学校、实习单位三方同时发生了法律关系,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当实习生在劳动中受到伤害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学校作为学生的施教者、监护人和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应当预见实习生在实习劳动中必然存在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学校应对实习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小张目前的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法院判决,这笔赔偿由企业承担,两所学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