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李福航 发布时间:2006-11-16 浏览次数:3618
[内容摘要]
在我国的各种事故中,车祸已成为最大的悲剧制造者,交通事故早已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因此,遏制交通肇事案频发的势头,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采用调查分析的方式,对笔者所在法院2006年1?9月份审结的68起交通肇事案进行分析,找出交通肇事的特点及交通肇事案频发的原因,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有效减少交通肇事案的发生,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能有所贡献。
[关键词] 交通肇事 调查分析
在现代生活中,各种机动车已与人们结下了不解之缘。人们在享受着它们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承受着交通事故造成的痛苦与损失。俗话说:车祸猛于虎。在我国的各种事故中,车祸已成为最大的悲剧制造者,交通事故早已成了社会的一大公害。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2004年全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99217人,伤450000人,直接经济事损失27.7亿元;2005年全国交通死亡人数98738人,伤469911人,直接经济事损失18.8亿元;2006年前三个季度全国交通已死亡人数65570人,伤 332196人,直接经济损失11.9亿元。
交通肇事的发生不仅给无数幸福家庭带来无限痛苦,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同时,也使一些违章驾驶人员触犯刑律,身陷囹圄。
一、交通肇事的特点
就以笔者所在的新沂市为例,由于该市所处的特殊地理位置,京沪高速、G205国道、S249省道贯穿本市南北,霍连高速、323省道横穿本市东西,连接乡村的公路星罗棋布,公路交通日趋发达。然而,交通事故却不断增加。虽然权威部门所发布的数字称全国交通事故的死亡人数逐年下降,但该市的交通事故却逐年上升,2004年度该市法院院审理触犯刑律的的交通肇事案37起(共造成35人死亡、6人重伤)占当年收案总数的17%;2005年度审理触犯刑律的的交通肇事案67起(共造成62人死亡、9人重伤)占当年收案总数的25.5%;而2006年1?9月份审结的触犯刑律的的交通肇事案高达68起(共造成62人死亡、11人重伤)。占同期收案总数的31.6%。交通肇事案件上升势头之猛,社会危害性之大,应引起车辆管理机关及全社会的高度重视。
笔者通过对新沂市人民法院2006年1?9月份审结的68起(共造成62人死亡、11人重伤)触犯刑律的的交通肇事案进行分析表明,目前交通事故有以下四点:
1、从犯罪主体看,被告人多为农民和个体工商户。判处的68名交通肇事的被告人中有45人是农民,占66%;有18人是个体工商户,占26.5%;有2人是单位职工、1人是干部、2人为无业。从年龄结构看,均为中青年。肇事的被告人中从文化程度上看,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较多。在68名被告人中,初中文化的有42人,占61.8%,小学文化的有12人,占17.6%,此外,高中文化9人、研究生文化1人、文盲4人。
2、违章驾驶突出。判处的68件交通肇事案件中,违章情节为:无证驾驶17件,驾驶拼装车11件,超速行驶4件,超载4件,酒后驾驶8件,车辆制动不合格15件。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42件,占61.76%,负主要责任的26件,占38.24%。
3、农用、载客三轮摩托车及拼装的变形拖拉机肇事案件突出。68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农用、载客三轮摩托车28件,占41%,拼装的变形拖拉机13件,占19%。
4、造成经济损失越来越巨大。当前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同前几年相比越大,十几万甚至几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事故屡见不鲜,因此危害也就越来越严重。例如司机王某,从徐州市运家电回新沂市,由于违章超车,与对面来车相撞后翻入沟内,不仅造成乘车人张某死亡,而且家电损坏损失达40余万元。
二、交通肇事案发生的原因
车祸频频发生,并且难以遏制,其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从68起交通肇事案的分析来看,其主要原因还是车辆驾驶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较多。
(一)无证驾车肇事多。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而有些人为了逃避交纳培训费和办理证件的有关费用,不愿意接受正规培训,心存饶幸,稍懂一点驾驶技术便草草驾车上路行驶。有的甚至是买旧车回来“自学”。有关部门通过路查,在一些乡村公路上运行的农用车驾驶人员,领取驾驶证的不足三分之一。张某,仅懂一点驾驶知识,便帮别人开车,在行车途中因措施不力,所驾车辆翻入路边沟内,造成乘车人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张某自己轻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重大事故。
(二)疲劳行车肇事多。由于车辆是在高速运动中进行的,来不得半点疏忽。因此,驾驶人员必须时刻保持充沛的体能和清醒的头脑。可是,有些驾驶人员为抢时间,挣大钱,往往忽视自身的身体状况,连续疲劳行车,车祸也就难以避免。在调查的68起案件中,因疲劳驾驶而酿成交通事故的有7起,约占10.3%。如安徽省宿州市农民王岩2005年9月20日5时许,驾驶牌号为皖C08165号重型厢式货车沿苏249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沂市殡仪馆门前地段, 由于疲劳驾驶,尾随相撞崔生民驾驶的因故障停驶的自起式联合收割机,致正在修理收割机的崔民生受重伤,鲁守贵死亡。经审理,王岩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6万余元,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三)酒后驾车肇事多。交通法规中虽有“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的规定,但少数驾驶人员一遇到酒席总是控制不住自己,甚至要喝个一醉方休。饮酒过量,大脑失控,车祸也就频频发生。调查的68起案件中,有8起事故的发生与饮酒有关。个体车主胡某论驾驶技术可称得上一流,但他却有个致使的弱点,就是喜爱喝酒。2006年2月2日晚上8时许,他与几个朋友饮酒,酩酊大醉后仍逞英雄驾驶摩托车送朋友回家。途中因大脑不听使唤,方向失控,撞击前方同方向非机动车道内的丰某某的人力三轮车,致乘车人何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亦是昏迷不醒,被送到医院抢救。据说,当其醒来看到打点滴的盐水瓶时,还问“酒瓶”怎么挂倒了,醒酒后对肇事经过却难以回忆清楚。
(四)驾驶“病车”、无牌车肇事多。在实践中,因车辆本身不合格而酿成事故的日趋严重。有的因制动失灵而造成车毁人亡;有的因灯光不全而翻入河沟;有的因喇叭不能鸣叫而撞上行人;有的因数车辆年久失修而酿成悲剧等等。尤其是一些个体车主,廉价购来他人私自拼装的车辆甚至是已报废车辆,未经车辆管理机关检测便上路行驶,发生事故就不足为怪了。今年1?9月份审理的68件交通肇事案件中,因制动不合格发生事故的有15起,灯光不全的3起。个体驾驶员邵某,从他人手中买来一辆报废的自卸工程车,为一些建筑工地运送材料。2005年10月20日下午,他在为建设中的某高速公路运材料,行至231省道约7公里处时,因该车方向直拉杜球头磨损过大,松旷严重,导致直拉杆球头脱落,致使车辆方向失控撞向路边,将两名行人当场撞死亡的严重事故。
(五)肇事后逃逸的现象逐年增多。近年来,在本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有的肇事人为逃避责任,竟然视受害人生命于不顾,驾车逃逸或弃车逃避,致使受害人往往因失去宝贵的抢救时间而死亡,给受害人家庭造成精神和物质上的致命打击,也给社会制造了不安定因素。在审理的68件案件中,9件有逃逸情节,占13.2%,比例远远高于以往的任何一年。如2005年8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王建全无证驾驶无号牌灯光不全的拼装机动车,在249省道新沂市王庄镇桥北村地段行驶时,被害人施允胜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带被害人王振由北向南行驶追尾撞上被告人王建全驾驶车辆,致乘摩托车人王振当场死亡,被害人施允胜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王建全驾车逃逸回家,并在家门前用水冲刷肇事车辆的痕迹,企图逃避法律惩处。2006年2月26日,被告人王建全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三、防止交通肇事案发生的措施
由于交通肇事案的发生不仅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危害,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和手段,来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避免和减少事故所带来的不必要损失。要做到这一点,必须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强对驾驶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现阶段,对驾驶人员的资格考试,往往只重视对机械常识的掌握程度和驾驶技术水平高低的考核,而忽略了对其职业道德的要求,从而导致少数驾驶人员在从事驾驶职业时胡作非为。乱闯红灯、超速超载、酒后开车、逆向行驶、随意穿行及夜间行驶不互闭远光灯等等,从而造成一件件悲剧及血案的发生,因此,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十分必要。驾驶员培训单位不仅要传授驾驶技术,还要把对学员的道德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职业道德考试不合格者,同样不能从事驾驶职业。
(二)对驾驶人员要严格管理。由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均是驾驶人员违章所引起的,因而对行驶车辆及驾驶人员的严格管理就显得十分必要,特别是对个体车辆的管理更加重要。目前,各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日趋完善。在这些管理法规中,规定了许多禁止性行为和必要性行为。但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章现象仍十分普遍,其重要原因就是管理不严。交通运输管理人员所采取的最常见手段是“开罚单”。但交了罚款后,违章者依然违章,起不到真正的效果。因此,运管部门要真正行使其管理职权,严格依法办事,不受利益驱动,对违章车辆该停运的责令其停运,该查扣的依法查扣,该吊扣证照的吊扣证照,从而达到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的目的。
(三)加强对驾校和对公安机关发证部门的管理
整顿和规范驾驶行业的许可和准入行为,杜绝不合格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混进驾驶行业。驾驶学校培训质量不高是新驾驶员在领取驾证后1至3年内肇事率高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关职能部门首先要对驾校加强监督管理,促使驾校加强对新驾驶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从近年交通事故的发生看,多为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交通安全常识缺乏造成的。少数新驾驶员,平时不认真参加培训学习,为了蒙混过关,不惜找关系、托人情,而照样取得了“人情证、关系证”,殊不知这为日后埋下交通肇事的祸根。最为关键的是对驾驶人员的资格考试,有些地方交警部门管理过松,执法不严,这应是诱发或日后潜在的各种交通肇事的源头。
(四)对违章者实行重罚。我国《交通安全法》对驾驶人员的处罚规定警告、罚款和吊扣驾驶证。但在实际执行中,使用罚款处罚的较多,而使用警告和吊扣驾驶证的处罚较少,处罚手段较为单一,结果是治标不治本。如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但在现实执法中,往往是罚的多拘的少,扣证后找个熟人照样要到手的现象时有发生,“一罚一扣一放”,导致违章机动车辆仍然在道路运行。同时罚款处罚因受数额的限制,对驾驶员起不到警省作用。为教育驾驶员,有效减少事故苗头,必须进一步加大对驾驶员的处罚力度。特别是对那些故意违章的驾驶员的处罚,要让其有“违章一次,记忆终身”的感觉。目前,一些城市先后出台的对违章驾驶员实行重罚的规定,实践证明效果很好,很值得推广。
(五)交通肇事由于是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处理较宽,适用缓刑也比较多。如前所述,交通肇事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而在肇事者的处罚上也要分清责任,正确处罚。不能仅依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一概适用缓刑,也不能把肇事者是否作了经济赔偿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交通肇事犯罪情节不同,规定有三个量刑幅度:一是情节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二是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是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不能一概而论,有些交通肇事案件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而导致事故发生,但有些事故的发生却是由于间接故意造成的,如,无证驾驶、“病车”上路等,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无驾车上路资格,明明知道车辆有毛病,会导致或可能导致危害社会后果的发生,而抱着侥幸心理驾车上路,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所以笔者建议,对无证驾驶、“病车”上路引发交通肇事的要比照一般犯罪从重处罚。有的驾驶员肇事后,竟大言不惭地说:只要赔几万块钱就什么事都没有了。因此,对那些经常违反交通法规屡教不改,事故发生后破坏现场毁灭证据,隐瞒事故真相或嫁祸他人以及酒后开车、畏罪潜逃等肇事者尽量少宣告或不宣告缓刑,更要防止“以罚代刑”。此外,笔者建议交通法规应该规定对那些安全观念淡薄又屡教不改的驾驶员吊销驾驶执照终身,永远不能开车。判处刑罚重一些,给交通肇事犯罪狠狠的打击。实现既重罚相关肇事者,又警示其他驾驶人员,力争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六)加大媒体宣传力度。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宣传栏、报刊、电视等新闻媒体,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向学校、厂矿、农村、基层延伸,增强公众交通安全意识,做到自觉自愿地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保证交通安全。并结合相关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那些儿童家长要加强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职责,严禁孩子在道路上玩耍,严禁独自一人横穿马路。为保证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交警部门还可以与学校联合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共同研讨预防事故发生的可行举措。
总之,交通运输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安全和造成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就会给整个交通秩序带来危害。同时,现代化的交通运输,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程体系,需要各方面的高度协调。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告诫人们,要减少或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全社会都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共同创造安全文明的生活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