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婚约关系本不受法律保护,一旦解除就应当和平地各奔前程,但有人却不能咽下这口气,大闹前女友婚宴而导致左眼受伤被摘除。124 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调解书的履行,一起因此引发人身损害赔偿案落下帷幕,原告王某某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等赔款30000元。

2000年春节,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的女儿秦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04月,双方举行了订婚仪式。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秦某想终止恋爱关系。2001年农历正月初三,王某某与秦某在一介绍人家中解除婚约关系。2001年秋天,一介绍人到王某某家中,要求王某某将秦某的照片送给秦某家,但王某某一直未去。

秦某与王某某解除婚约后,即与他人相恋。200433,朱某某家按当地农村习俗为女儿发嫁妆(系举行结婚仪式前的一道程序,媒人、亲朋好友常常受到邀请)。当晚6时许,王某某与其父亲王某、表姐夫张某三人突然到朱某某家门前。三人只见朱某某家门前停了许多车子,楼下堂屋内有许多人在吃饭,气氛十分热烈,王某某感到有一种说不出的滋味。

此时,朱某某正从厨房向堂屋送菜。朱某某瞧见三人后,先是一惊,继而感到十分恼火,当即对王某某吼问道:“你个麻木绳(骂人的话))又来干什么”。双方都气不打一处来,随即发生纠缠。王某某揪住朱某某头发,朱某某则将菜放下,顺手从肩上向后一挥,打了王某某。随后,王某某又与朱某某的另一亲友纠缠跌滚在地。打斗发生后,有人拨打了110。当地派出所迅速派警到达现场,平息了事态。

纠纷平息后,王某某觉得左眼部万分难受,随即被送往医院抢救,入院诊断:左眼球破裂修补术后、右眼屈光不正。2004317,在表麻下行“左眼球内容剜出+去瓣状自体巩膜包裹HA眼内植入术”。王某某左眼球因破裂被摘除,遵医嘱,到上海安装了义眼。后经法医学鉴定,确定王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

纠纷发生后,双方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朱某某女儿秦某曾有婚约。200433日晚,被告要求我去她家解决婚约问题,我到她家门口时,被告竟然拳击我的眼睛,使我左眼摘除,受伤致残达七级。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朱某某承担纠纷6成责任,赔偿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38元、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用、住宿费、今后更换义眼费用等14万余元。

庭审后,王某某撤回了对今后更换义眼费用的诉讼请求,要求另行主张,法院裁定准许。

被告朱某某辩称,我女儿与原告王某某的婚约早已解除,其所述纯粹是一派糊言,我怎么可能在我女儿大喜的日子约他到我家里来呢?王某某与其父亲、姐夫一行三人在我女儿秦某结婚发嫁妆之日到我家门口,就是为闹事而来。他的眼睛受损与我的行为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是他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故我对原告的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王某某的损失合计为77540.82元(更换义眼费用除外)。

海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女儿终止恋爱关系后理应和睦相处,有关解除婚约关系的遗留问题亦应通过合法途径妥善处理。本案原、被告纠缠中,被告挥手击打原告一拳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身体,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原告与被告女儿终止恋爱关系后,仍趁被告女儿婚嫁之日上门纠缠,对纠纷的发生亦存在主观过错,故应当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原、被告应分别承担50%的民事责任。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朱某某赔偿原告王某某各项损失38000余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经南通中院二审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上诉人朱某某赔偿被上诉人王某某30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则按原判决书执行。调解达成协议后,朱某某自觉履行了赔款。

点评:本案从法理学上而言并不复杂,主要涉及侵权混合过错责任的适用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从本案的情况看,被告挥拳打伤原告固然不对,但原告对纠纷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趁前女友大喜的日子上门纠缠,是一般社会道德所不能允许的。故法院确定的责任分配比例,是衡平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纠纷中的具体情况后作出的,符合社会的正常接受标准。

本案的发生再次告诉人们,恋爱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为社会伦理道德所认同。解除婚约的男、女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妥善解决遗留问题,甚至反目成仇,一旦选择过激方式发泄不满,就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本案原告登门纠缠不成,失去一只眼的教训,很值得人们深思,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