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失当要驳回 自愿补偿应支持
作者:林操场 董道平 发布时间:2006-12-12 浏览次数:2839
法院认为,被告李思飞、刘祥虎、谭新运经营的汪塘,处在村庄的偏远角落,并非公共场所或对外的经营性场所,且距离死者李思良家及其承包地均较远,被告在汪塘中从事水产养殖并采沙经营不属高度危险作业,无须对该塘生产经营以外的人员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也无须安装警示性标识。死者李思良系成年人,且长期在该村居住,应对该村周围的环境有所了解,对自己到汪塘洗角行为应有正确判断,其损害后果系其自身行为造成,与被告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四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李思飞、刘祥虎、谭新运自愿补偿原告现金9000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