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1211,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段宝荣等四原告的诉请因于法无据被驳回,对被告李思飞、刘祥虎、谭新运自愿补偿四原告9 000元则予以支持。

2005512,被告李庄村委会将其村内的一个汪塘承包给被告李思飞经营,承包期为70年。后被告李思飞与被告刘祥虎、谭新运共同在汪塘从事水产养殖和采沙经营。2006722上午,原告亲属李思良在自家承包地打完农药后,到该汪塘边洗脚,不慎滑入塘中溺水死亡。事后,原告向四被告索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2 898.91元。

法院认为,被告李思飞、刘祥虎、谭新运经营的汪塘,处在村庄的偏远角落,并非公共场所或对外的经营性场所,且距离死者李思良家及其承包地均较远,被告在汪塘中从事水产养殖并采沙经营不属高度危险作业,无须对该塘生产经营以外的人员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也无须安装警示性标识。死者李思良系成年人,且长期在该村居住,应对该村周围的环境有所了解,对自己到汪塘洗角行为应有正确判断,其损害后果系其自身行为造成,与被告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原告提出的被告没有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理由不成立,故对四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被告李思飞、刘祥虎、谭新运自愿补偿原告现金9000元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