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宿迁讯:1211,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件诈骗上诉案,上诉人张永飞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违法所得赃款13510元,依法继续追缴发还相应被害人。

上诉人张永飞,具有高中文化,泗阳县某镇人。不谋正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04823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130刑满释放。张永飞被刑释不到半年,又重操骗术,于20055月至20066月间,在泗阳县、宿迁市宿城区等地,以帮助他人提高知名度、订杂志、搞扶贫款等名义先后多次诈骗他人现金13510元。短短一个月时间,张永飞即行骗八次,被骗者不乏机关单位和公司人员,还有一名村支部书记,被骗数额少则数百元,多则五千余元。其中几起诈骗手段就是以记者身份为对方写通讯稿件或出版书刊,用伪造的某报社发稿签单证实稿件已刊发,向对方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从而骗取钱财。200672日下午,当行骗人张永飞再次对其中一名被害人行骗时被当场识破并报警,被抓获归案。张永飞一审判决后不服提出上诉,辩解其收取被害人的钱是打欠条的,没有诈骗之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永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张永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打欠条是为了骗取被害人信任,其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明确,在收取被害人钱款后,均被其挥霍,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