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出台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规范性意见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7-05-29 浏览次数:1373
本网南京讯:南京中院近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下发并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严肃惩处重大恶性交通肇事案件的意见》,同时公布了3起交通肇事犯罪典型案件,这是全市法院贯彻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促进“平安南京”、“和谐南京”建设而采取的措施。
一、市中院出台《意见》的背景。市中院出台这个《意见》,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遏制当前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打击犯罪的需要。近年来,我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居高不下,据统计,2004年至2006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159件1164人。此类案件的高发,严重危害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极大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不和谐因素。
二是构建和谐交通秩序,促进"法治南京"建设的需要。和谐的交通秩序是法治南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有序是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重要保证,交通肇事犯罪直接破坏的是有序的交通秩序,进而影响了人民群众出行的安全感,干扰着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
三是维护民权,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的需要。维护民权,保护人民生命健康权是法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核心。频发的交通肇事犯罪,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造成了人民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必须予以严惩。
二、当前全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今年以来,全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现新的特点:一是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1-4月,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157件157人,占同期审结过失犯罪案件总数的92.4%,较去年同期上升2.95%。二是案件绝对数居同期个罪案件数的前列。从单个罪名的案件绝对数量来看,今年前四个月,全市法院审结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数量占同期审结一审案件总数的8.4%,仅次于传统多发性盗窃犯罪。三是被告人身份特征明显。在93名生效判处此类犯罪被告人中,非城镇户籍的23人、私营业主或个体劳动者20人,分别占生效判决人数的24.7%和21.5%。四是肇事后逃逸案件有所增加。其绝对数量虽然较少,但影响恶劣,性质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此类案件被告人均被判处实刑。五是生效判决中被判处实刑的总数上升。生效判决中被告人被判处实刑的23人,占生效被告人总数的24.7%,(所占比例)同比上升46.2%。
交通肇事犯罪高发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条:一是驾驶员法制意识淡薄。有些驾驶员,因交通法制观念淡薄,安全意识差,忽视交通安全,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导致事故时有发生。如李某交通肇事一案,因其疲劳驾车疏于观察,于凌晨三时许将一行人撞致胸部闭合性损伤,经抢救无效而死亡。二是在经济利益趋动下超载超速。一些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疏于对运输车辆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监管;有的企业经营性车辆盲目发展,无序竞争,超限超载;有的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漠视安全,明知存有故障仍强行上路行驶,甚至有的车辆已属报废,或部分部件失灵,仍强行上路,成为马路杀手。如张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张某驾驶一辆经营货车,因车速过快,将同向驾驶的一农用车撞翻后,其车尾还与迎面驶来的一小车相撞,造成三人死亡的重大恶性交通事故。三是部分交通参与者安全防范观念不足,自我保护意识差。一些市民交通法规意识不强,行人强行横穿马路、非机动车闯红灯、上快车道、沿路摆摊设点等。这些现象不仅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同时也为其本人的生命健康付出了惨重代价。
三、市中院出台的《意见》的主要内容。主要有以下四条:
第一,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严处罚:
1、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
2、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的;
3、高速驾驶车辆,有证据证明其超过限速50%以上的;
4、明知是报废车辆或车辆关键部件失灵仍驾驶的;
5、驾驶无牌、套牌车辆的。
第二,对具有上述行为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得判处缓刑或其他非监禁刑。
第三,对被告人能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的,且具有自首、积极救助被害人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要谨慎适用缓刑。
第四,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过程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协调沟通,及时掌握信息;要贯彻调解原则,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