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765下午,通州法院少年法庭审判庭内,少年法庭副庭长钱沁正对少年犯金飞(化名)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盗窃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旁听席上坐着15名稚气未脱的少年,神情专注,时而凝视金飞,时而若有所思。他们与金飞一样,是一群被依法适用缓刑的少年犯。

金飞曾在未满十八周岁时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但金飞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思悔改,于2007328伙同他人窃得价值1280元的电动自行车1辆。

钱沁副庭长当庭宣判:撤销原判的缓刑部分,依法判处包银鹏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连同原判刑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都会被撤销缓刑。我希望大家能多向洪国(化名)学习,能通过自己的认真改造来赢得监管部门的认同。”宣判后,钱沁法官结合金飞一案重申了缓刑制度规定,并对旁听庭审的少年犯洪国在缓刑考验期的积极改造行为予以了肯定。

服判之余,金飞一脸的后悔:“现在我失去了自由。希望大家不要再犯和我同样的错误。”庭审结束后,被告人金飞与旁听的这群少年们进行了交流。部分少年犯的家长也参加了旁听,对法院为失足子女的思想矫正所作的努力深表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