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法院采取十项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作者:王茂峰 发布时间:2007-06-14 浏览次数:1339
本网徐州讯: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加强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积极构建诉讼调解与大调解机制相衔接的工作体系,实现矛盾纠纷的有效解决,促进农村的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司法厅、江苏省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衔接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意见》。
一、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沟通协调,总结交流经验,共同提高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
二、设立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要选派有经验的法官作为人民调解指导员,加强对辖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业务培训和联络等日常性工作。
三、人民调解指导员可以接受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但不得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直接发表意见。
四、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开展的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选派司法能力强、司法水平高的审判人员参与对调解的业务培训工作。
五、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到法院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可以邀请具备人民陪审员资格的人民调解员参与审理未经本人调解过的民事案件。
六、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制度,实现诉讼调解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的便捷、快速对接。
凡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先行调解、优先执行。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人民调解委员会。
七、积极开展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推动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
对于法院已经受理但未经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可于开庭前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庭前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庭审协助调解。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并针对具体案件做好调解指导工作。
八、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网络组织。人民法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院长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负总责,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庭长具体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工作。建立健全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人民调解指导员三级组织网络。
九、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对于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民调解指导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民事审判庭和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纳入人民法院岗位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