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位民工经法院调解领到拖欠工资
作者:夏友锋 王文睿 发布时间:2012-04-27 浏览次数:819
4月26日,徐州市铜山区张集镇51名农民工在劳动节前夕,来到铜山法院高高兴兴地领到了被拖欠的66.32万元工资。按照用工单位徐州某水泥有限公司与他们达成的协议,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夜班费、防暑降温费等共计122.18万元已经全部支付到位。
这51名农民工大多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即到某镇办水泥厂上班,企业改制后又与转制企业徐州某水泥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11年1月,该水泥有限公司原负责人将股权转让,这些农民工年龄大都在四五十岁,感觉企业被卖来卖去他们的利益却被忽视,其长年累月超负荷工作,工资水平低且加班费、夜班费、防暑降温费等长期没有发放,心生怨言。而新的控股股东虽然为工人加薪了10%,但又实行了严苛的管理制度,规定工人无休息日,节假日均要正常上班,直系亲属有红白喜事每月请假不能超过两天。于是,他们主动要求与该水泥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加班加点工资、防暑降温费、夜班津贴、有毒有害岗位津贴、拖欠及克扣的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并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听证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徐州某水泥有限公司未依法为51人交纳社会保险费,支持了51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并裁决该水泥有限公司支付51人经济补偿金及2011年2月1日后拖欠的工资等130多万元。工人要求加班、夜班工资、带薪年休假工资及职业健康检查等请求,因未提供证据或不属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未予支持。
徐州某水泥有限公司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法定期限内向铜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51位民工闻讯也向铜山法院起诉,要求徐州某水泥有限公司除给付劳动仲裁裁决确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工资义务外,还应支付拖欠的加班费、夜班费和防暑降温费等福利待遇。
对这起涉及多名农民工集体维权的劳动纠纷,铜山法院高度重视,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立即启动诉前调解工作。张集法庭杨庭长等多次找到工人,并到该水泥有限公司了解情况,耐心听取双方事实理由陈述,宣传法律法规,提出支付项目和标准,征询双方解决纠纷的意见,查明了该水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前确实存在未予支付加班费、夜班费以及防暑降温费的情况。铜山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沂丽利用星期天到该公司,亲自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了分期偿付的调解意向。鉴于公司因股权转让账务不全,张集法庭杨庭长又组织听证,确定了51名农民工2009年1月以来的加班、夜班工资和防暑降温费数额,并达成了最终调解协议,51位农民工共获得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合计122.1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