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滨湖法院分析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并提出五点应对建议
作者:丁炯 马毅萍 发布时间:2009-08-26 浏览次数:1078
本网无锡讯:近年来,无锡滨湖法院受理财产刑执行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006年,受理财产刑案件256件,占刑事案件结案总数的66.84%;2007年受理318件,占67.09%;2008年受理396件,占72.13%。但因种种原因,执行到位率较低。
财产刑执行难的原因:1、对财产刑适用存在认识偏差。被告人对财产刑性质认识含糊,存在“打了不罚”的重刑轻罚思想。2、程序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对于法院内部如何分工、可采取何种措施、其他扣押财产机关如何配合等没有具体规定。3、执行主体不明确。刑事诉讼法对财产刑执行的机构规定不明确,实践中做法不一,争议较大。4、对被告人财产情况调查欠缺。5、侦查机关与法院缺乏配合。
五点建议:1、转变观念,深刻认识财产刑本质。将财产刑与生命刑、自由刑同等看待,树立二者间可以易科、换算执行的观念。2、完善财产刑执行立法。对执行的每个环节依法依据作出明确规定。3、提倡预交财产刑保证金制度。对应当被判处短期自由刑并处财产刑的被告人,在判决前预交一定数额的财产刑保证金。4、将财产刑的执行与减刑、假释挂钩。通过将被告人完成财产刑的执行表现作为决定其减刑、假释的因素之一来予以考虑。5、实行刑事被告人财产状况调查制度。侦查机关对应当被判处财产刑的被告人个人财产状况调查,并将调查结果移交公诉机关审查,由公诉机关作为证据提交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