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实践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09-04 浏览次数:2180
江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司法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
立法精神
《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作为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及时、有效地化解劳动争议,一直是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而《调解仲裁法》进一步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工会在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职责。同时,《调解仲裁法》的颁布实施,也进一步拓宽了劳动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渠道。因此,这部法律为人民法院与工会组织有效发挥调解和诉讼合力,建立纠纷解决的多元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
司法实践
■做法:解决纠纷多措并举
委托调解与邀请调解有机结合,实现“诉调无缝对接”。江阴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巡回法庭最大的特色就是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根据实际需要,在当事人自愿、能调则调、促成和解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将一些主要事实清晰,如因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委托或邀请工会组织进行调解。2008年5月,江阴法院立案受理了蒋敏华要求江阴某大酒店支付加班工资等费用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巡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送交给总工会调解中心。五天后,在工会调解员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巡回法官依法应当事人的要求对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制作了民事调解书,原告蒋敏华在签收调解书当天就从该酒店拿到了协议约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争议巡回法庭自成立至今,委托总工会调解案件65件,成功调解20件,涉及金额50余万元,且每起由工会参与调解的案件都取得了“案结事了”的理想结果。
法官全程指导与调解员密切配合,力求“化干戈为玉帛”。
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力度,实行“资源共享机制”。劳动争议巡回审判庭在成立当天即由民一庭法官为全市工会组织的调解员上了第一堂培训课,课程以《调解仲裁法》和《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实施办法(试行)》这两部法律规定为主要内容,并结合诉讼调解的经验和具体的案例讲授了调解的技巧,从而使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有了理性认识,为他们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打下了一定的理论基础。
深入企业调查研究,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危机”。劳动争议巡回法庭挂牌成立之初正是全球金融危机蔓延之时,江阴市很多中小企业面临着严重挑战。2008年,江阴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508件,同比上升3倍,其中绝大部分为欠薪纠纷。江阴人民法院积极深入企业,2008年完成调研报告《当前经济形势下劳资纠纷态势分析及对策》、出台《应对劳动群体性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建议设立工资保证金制度,全面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风险。2009年上半年,法院积极响应上级法院部署开展的“百名法官进百企服务工程”活动,对全市100家不同性质的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走访调研和法律服务,向全市8000余家企业发放《防范经营风险十项提示》,实行“一企一策”服务,帮助企业切实解决涉法难题,促进企业强化法律意识,规范内部管理,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说法:立场各异喜忧参半
“在《调解仲裁法》生效前,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以外,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这表明劳动者必须等待仲裁结果出来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这不利于劳动者及时获得司法救济。但现行《调解仲裁法》弥补了这个漏洞,在仲裁委逾期未受理时,劳动者可以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有利于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诉权。”江阴法院劳动争议法庭的李萍法官介绍说。“《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扩大了调解劳动争议的主体范围,为诉调对接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为缓解法院办案压力指出了一条路径。但该法的实施也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了愈来愈大的压力”,劳动争议巡回法庭的曹鸣红法官深有感触地说,“2009年上半年,江阴法院劳动争议巡回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62件,同比增长81.4%。这是由于《调解仲裁法》扩大了劳动争议纠纷进入司法诉讼程序的渠道,再加上《调解仲裁法》规定仲裁委不收费,减少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也导致了部分劳动者滥诉,成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快速上升的原因之一。”江阴法院民一庭庭长浦峥认为,《调解仲裁法》的实施也导致一部分案件审理难度加大。他说,2009年上半年江阴法院受理的仲裁委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占经过仲裁前置案件的35%,江阴法院受理的经过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73.2%的案件是没有仲裁裁决的。
■想法:法律完善任重道远
《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对我国原有体制之下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诸多弊端,如劳动争议周期偏长、维权成本较高、处理劳动争议时效太短等问题进行了改善,使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其仍旧存在着诸多程序性的障碍,例如一裁终局范围仍然较小、仲裁机构的行政性太强、缺少诉讼环节的规定等,还需健全当前的法治环境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的配合等诸多因素。“巡回审判庭依托总工会调处劳动争议的优势,加强与调解中心的协作和沟通,不仅创新了劳动纠纷诉调对接模式,也是我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要求的又一举措。”江阴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郑元说道,但其同时又指出:“《调解仲裁法》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不尽合理之处,需要一部包括诉讼在内的系统的、全面的、完整的劳动争议处理法的出台。”(黄剑 卢 凤)
200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