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邗江:量刑规范化的全新探索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11-09 浏览次数:2068
扬州邗江:量刑规范化的全新探索
时间:
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案由:盗窃罪
案情:检方指控,
单从案情上看,也许这将是一场平淡无奇的庭审。但两个半小时后,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观摩的专家学者,都感觉此次庭审令人“耳目一新”。
“新”处之一在于,庭审体现了量刑程序与实体的完美结合,不仅将各种量刑情节暴露在“阳光”下,而且指向具体刑期,实现了量刑过程的“完整”公开。
当天,近百人旁听观摩了庭审,其中的十几位分别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等单位。
戏剧性的一幕
10时20分,庭审开始。
在定罪部分的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对卢某进行讯问。
公诉人:起诉书认定你们去小区偷了两瓶优酸乳是不是事实?
卢某:不是。
公诉人:起诉书认定你们还偷了手机和现金是不是事实?
卢某:不是。
公诉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案件重证据、轻口供,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话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你听清楚了吗?
卢某:听清楚了。
公诉人:你有没有在扬州实施过犯罪行为?
卢某:没有。
与卢某的拒不认罪不同,另一被告人李某在侦查阶段和法庭审理阶段,都表示自愿认罪。
公诉人出示了一系列相关证据。其中,就包括李某的供述,称和卢某共同盗窃两起,并把优酸乳一人一盒喝掉。
公诉人还举证说明,在案发现场305室,公安机关提取了被饮用过的优酸乳饮料包装盒及吸管,并从“吸管”中检出人的DNA,与卢某基因型一致,楼道内饮料盒上留有李某的指纹。
不管公诉人怎么说,卢某态度都很坚决,对指控一概否认。
在法庭辩论阶段,卢某的辩护律师宗宏根提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卢某在305室曾经盗窃了两瓶优酸乳,但没达到盗窃犯罪的起点数额,不能单独构成盗窃。而对卢某参与盗窃306室两部手机和现金580元的指控,证据不足。
至此,定罪部分的审理结束,审判长韩天龙宣布休庭10分钟,合议庭进行评议。
紧张的评议过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期间,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定罪的证据材料,认为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进入305室未窃得钱财后再次进入306室盗窃符合常理,反映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综上,合议庭认为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本案将进入量刑事实的法庭调查及辩论阶段。”
审判长告诉卢某,不认罪的被告人如果自愿参与量刑答辩程序,法庭将视其为自愿认罪,并参照“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规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你是否愿意参与量刑答辩?”
短暂的沉默过后,庭审中最富戏剧性的一幕出现了:一直拒不认罪的卢某态度大转弯,称愿意参与量刑答辩,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精细化的判决
在量刑环节的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各自阐述了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及其对刑罚的影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公诉人指出,两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并列出应当从重处罚的两个情节:卢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系累犯,李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有前科;二人系入户盗窃且未退赃,酌情从重处罚。
公诉人还列出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即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公诉人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对卢某在一年至二年、对李某在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此,两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开始了一番“讨价还价”。
宗宏根提出,被告人参与盗窃的数额是2128元,江苏省盗窃犯罪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是1000元,上限是10000元,比对相应的法定刑的幅度,卢某基准刑期应当确定为七个月为宜;卢某家庭经济困难,其未婚妻已有身孕,希望法庭对其特殊的家庭情况充分考虑,对其判处的刑期以一年为宜。
李某的辩护律师则建议法庭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诉人坚持原来的量刑建议,并反驳称,被告人的盗窃数额超过江苏省相关规定的数额较大起点,低于数额巨大的三分之一,基准刑应确定为八个月。
量刑环节的法庭辩论终结。再次休庭15分钟后,根据人民法院量刑规范的相关规定,结合控辩双方量刑建议的合理因素,审判长对两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进行了量化分析,并当庭宣判:
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其数额比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两被告人入户盗窃,且未能积极退赃,酌情增加刑罚量三个月;被告人卢某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刑罚量三个月,卢某系累犯,应当增加刑罚量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有犯罪前科,应增加刑罚量三个月,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当庭自愿认罪,可减少刑罚量四个月。
经对两被告人的上述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计算,被告人卢某增加、减少刑罚量后的结果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李某增加、减少刑罚量后的结果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二人应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辩护律师:这是有益的尝试
受扬州市邗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宗宏根为卢某辩护。他在法庭上的表现可圈可点,被观摩的学者们一致称道。
庭审结束后,宗宏根接受《法周刊》记者采访时坦承,定罪部分的审理结束后,一直不认罪的卢某当庭认罪,让他“觉得很突然,好在准备了两套方案。”
宗宏根说,这是他第一次参加这种“新模式”的庭审,感觉“引入独立的量刑调查和辩论程序,是一个有益的尝试。”
宗宏根说,以往的刑事诉讼庭审模式,控辩双方往往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罪重和罪轻展开激烈的辩论,但对具体的量刑情节则是蜻蜓点水、语焉不详。
而在新模式下,控辩双方对量刑的基准刑、从重或从轻的量刑幅度都要发表明确的辩论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对量刑的基准、从重或从轻的具体量刑幅度及确定最终刑期的计算过程都进行明确的阐述,这样就将法官量刑过程中的心证予以公开,实现了量刑的公开化和透明化。
“此举使得被告人对各量刑情节在量刑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和最终刑罚的确定都有清晰的了解,有利于被告人认罪服判,从而减少上诉、申诉率。”宗宏根说。(冯莹)
2009、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