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宣判全国最大制售木马程序案
作者:转载《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09-12-17 浏览次数:2096
16省市百余人涉案 涉案金额3000余万
徐州宣判全国最大制售木马程序案
本报徐州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08年8月,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为牟利,先后编写出国内流行的风云、完美国际、武林外传等40余款网络游戏的木马程序,用于窃取网络游戏玩家的账号、密码。2008年2月起,被告人严仁海接受委托,为这一系列木马程序总代理销售,牟取非法利益。严仁海将上述木马程序以其女友陈慧婷的网名冠名为“温柔”木马,在互联网上传播销售,并逐步形成了以严仁海、陈慧婷为总代理,张帆、张金煌等数十人为分代理的传播销售网络。
严仁海、陈慧婷、张金煌等人先将木马程序植入网站,网民点击网站后,木马程序自动植入其计算机系统并运行。一旦网民登录自己的网络游戏,游戏账号和密码就会自动发送到木马所指定的服务器内。他们再进一步转卖给其他涉案人员,将受害网民账号内的游戏币、游戏装备等盗走销售获利。
这一系列犯罪活动非法入侵各类网站众多,严重影响了几十款网络游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网易公司、北京畅游时代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多家游戏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至少造成530万个游戏玩家的游戏账号密码、游戏装备被盗,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害。
通过上述犯罪行为,各被告人攫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至案发前,吕轶众等人针对不同网络游戏类型开发并销售的“温柔”系列木马程序多达28款,盗窃游戏账号、密码超过530万组。被告人吕轶众、曾毅夫二人共同获利64.6万元,严仁海、陈慧婷共获利31万元,张金煌非法获利23万元,其他被告人获利几万或几千元不等。
法院认为,吕轶众、曾毅夫、严仁海等11名被告人制作、销售木马病毒获得暴利,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遂根据上述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慈延年周 琪 李荣信)
连线法官
法院为何改变了罪名
本案在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王涛说,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前,对于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修正后增加的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对于制作、提供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木马程序以及利用传播木马程序获取他人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情节严重的行为,分别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论处,从而对于制作、传播木马程序以及利用木马程序非法获取他人数据的行为产生了不同的法律界定。
他说,从主观方面看,无论是作为木马程序制作者的吕轶众、曾毅夫,还是代理销售系列木马程序的严仁海、陈慧婷(丁钊、许蓉、林荫系受雇服务于上述二人),抑或通过传播木马程序获取他人账号、密码的张帆、张金煌(龚培培、陈建斌受雇于张金煌,为其提供技术或买卖服务),其提供或传播木马程序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利益。从客观要件看,吕轶众、曾毅夫制作、开发木马程序的行为和严仁海、陈慧婷、丁钊、许蓉、林荫等人代理销售木马程序的行为完全符合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表现为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而张帆、张金煌等一级代理商及为之服务人员,则符合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犯构成要件,属于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技术手段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另外,从制作、传播木马程序的客观危害看,主要体现在大量网络用户数据被人非法获取,而无证据显示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造成其他直接危害结果。
他还说,从刑法溯及力看,由于该案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实施后进行审理,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基本法定刑轻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适用修正后刑法的规定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安 健)
2009、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