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2006年9月15日,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的赔偿诉讼案件在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审结,被告李某法定监护人赔偿黄某损失11万元。

2006年7月15日,黄某(未满十八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摩托车,车后乘坐其母张某(有驾驶证),途经通州市二甲镇某村地段时,与横穿公路的李某(未满十八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后于8月死亡。为赔偿问题,张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15万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达成了扣除被告方已赔偿的3万元,再由被告赔偿原告8万元的调解协议。

本案折射出父母对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安全性的漠视。死者张某是持有驾驶证的,本应自己驾驶摩托车,却因为儿子要求开摩托车而让儿子驾驶。李某父母明知儿子没有驾驶证,却也让儿子驾驶摩托车。作为双方的父母和两少年,对交通安全重要性没有足够的认识,以致酿成事故,对两个家庭来说,其教训是惨痛的。

法官建议,学校、未成年人父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教育。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学校要承担起对学生交通安全教育的责任,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正常开设交通安全法制教育课,努力增强学生在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意识,使学生从小养成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习惯。未成年人父母要切实尽到监护责任,家长要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妥善保管好机动车辆的钥匙,防止未成年人擅自驾驶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辆的,在进行必要的处罚的同时,要加强教育和疏导,并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禁止其再驾驶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