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发布涉疫劳动争议案件调解审理指导意见
作者:法治日报 丁国锋 罗莎莎 发布时间:2020-08-27 浏览次数:4484
因疫情依法被隔离期间工资怎么算?居家办公期间工资如何算?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8月25日,江苏高院联合省人社厅、省司法厅共同研究制定《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加强司法应对,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服务保障“双胜利”。
《指导意见》提出,因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在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安排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对该期间的工资支付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应予支持。
《指导意见》还提出,劳动者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故意隐瞒病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或符合规定复工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经劝导无效或者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而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止在上述期间到期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应予支持;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对于涉疫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置,《指导意见》明确,要深推进劳动争议多元化解,推动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等共建、共享、共治联动工作机制,将涉疫情劳动争议的处理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统筹推进,充分运用 “审务进基层、法官进网格”机制、“无讼村居(社区)”创建、“互联网+调解”和“江苏微解纷”平台以及“非诉讼服务分中心”等开展劳动争议化解工作,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妥善解决在当地。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邀请调解、委托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工会干部、企业代表等促进调解的作用,整合资源、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力促案结事了人和。同时,要加强用工指导和争议化解,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共渡难关、共谋发展,促进双方共同营造新型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