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解决好执行难问题,江苏省泗洪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的实际,于近日出台了《关于财产保全及相关问题的若干规定》,该规定突出了以下几点:
  一、诉前财产保全及案件审结后,移送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的,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由立案庭负责实施;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由各业务庭负责审查并实施,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原告可能胜诉的给付之诉,各业务庭应当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员在接到权利人提交的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应当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必须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立案庭在审查立案时(各法庭内勤在接受诉状时)、对给付之诉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必须告知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在审查立执行案件时(各法庭内勤在接受申请执行书时),应当告知权利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诉讼中,对给付之诉及有财产执行内容的案件,主审人必须告知原告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三、应告知原告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而未告知;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而未及时采取,致使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对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纪律处分。
  该项制度的实施加大了立案庭、审判业务庭法官的告知义务,增强了审判人员、执行人员的责任心,规范并强化了财产保全工作。当事人一致称赞该项制度务实、有效,为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增加了保险系数。
  
文章出处:泗洪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正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