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司法改革是党的十五大明确的法院工作任务之一,根据这一任务目标,最高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建立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因此,审判管理工作乃至整个法院的管理工作都需要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方法、模式。采用计算机技术,引入信息化的理念来推动法院管理工作,已经被越来越多的法院领导认可。

一、法院系统信息化的现状

以江苏的三级法院的信息化现状来看,整个信息化建设现已经取得较大的成绩,为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很好的技术保障。

1、计算机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的引入,为现代化的审判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目前,全省法院均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等设备。司法统计、文书制作、庭审记录等工作完全在计算机上完成。以目前的应用来看,计算机设备已经成为开展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计算机的普及应用,为法院信息化的工作提供了很好的硬件基础。

2、各级人民法院的局域网与广域网建设取得了圆满的成功。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法院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不同规模的计算机局域网有800多个。而建成三级法院连通的广域网络的省(直辖市)有四个,江苏就是其中之一。通过良好的网络环境,各级法院实现了办案网络化,信息管理电子化,公文流转无纸化。借助高效的网络通讯手段,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办案效率, 改变了过去传统的书面信息传递模式,使得上级法院能够及时了解各级法院审判工作的情况。科技法庭的建立,改变了过去庭审的模式,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使得异地开庭、异地证据展示成为可能,同时借助广域网实现了全省法院内庭审直播。

3、法院信息化软件的发展得到了长足的进步。从第一家法院使用以来,经过四年的发展与研究,江苏省内法院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系统”在审判业务管理、法院综合信息管理、公文流转等方面日趋成熟。通过该软件的使用,基本上满足了法院信息化的软件需求,使审判流程管理、裁判文书制作、审管信息统计实现信息化管理,真实、快捷、全面、准确的反映出法院的管理现状,在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二、现行情况下,法院信息化面临的几个主要问题

通过几年的发展,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计算机使用的普及、局域网与广域网的建设、信息管理系统的引入,使得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走上了一个新台阶。但几年的发展中,也反映出了不少问题,如领导认识对信息化认识不足,众多的法院软件缺乏系统间的通讯等问题。可以说,对于信息化开展较早的一些省份来说,法院信息化建设已经到了一个“瓶颈”阶段。面对现有的、已经建设完成信息化环境,如何进行下一步的建设,如何解决在前一阶段建设中遇到的问题已成为首要任务。从整体上来看,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1  过分强调技术因素,忽视非技术因素对信息化的作用

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实现了“四化”。所谓“四化”是指常规办公无纸化、档案管理电子化、流程监控网络化和庭审记录电脑化。常规办公无纸化是指通过法院自身的局域网,不仅是简单的机上撰文不用笔,文件传阅网上调阅,而且全面建立了成熟的网上办公系统;档案管理电子化,是指实现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同步生成;流程监控网络化,是指通过电脑实现审判流程的微机管理;庭审记录电脑化,即由书记员直接应用电脑进行庭审记录。这“四化”仅仅是信息化建设的初步体现,信息化建设的真正意义和目的并未真正体现出来,但多数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往往到此步就停滞不前了。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人为因素、管理因素、组织因素等方面的非技术因素障碍已经逐渐超越技术因素障碍,成为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瓶颈”。

一个法院的信息化,少则投入几十万元,上则数百万元、数千万元。当我们将这些钱投入到法院信息化建设当中,建设完善网络环境,引入管理软件的同时,却忽略了信息化的组织和管理。信息化的建设其实是一个完整系统,它包含技术、管理和组织三方面。技术信息化是手段,组织信息化是基础,而管理的信息化才是目的,三者缺一不可。如果只重视其中一方面必然导致信息化建设的失衡,从而产生“木桶效应”。

实际上,在信息化设建设过程中,设备的购置,软件的使用,技术人员的到位这些硬性指标是最容易完成,也是最容易取得成绩的。因此,法院的领导会认为信息化工作是技术人员的工作,院里只要给人、给钱,设备买了,软件使用了,法院的信息化就实现了。但实际上,这样的信息化方式只是信息化的初步阶段,也许这样可以使某些部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无纸化”办公,但实际上对法院的整个管理的提高,工作的效率的提升并没有多大的贡献。这样的信息化模式会让领导对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还停留在单纯的“办公现代化”层面上,认为信息化不过如此,从而失去信心。实际上,在整个信息化的过程中,组织和管理的到位,才是信息化建设的关键。对信息化建设缺乏正确的、本质性的认识,对信息化的认识体系主要建立在技术手段与支持工具的基础上,信息化建设往往表现为技术先进,效果低下。但信息化的引入往往会改变现有的工作模式,所以难免会有会法院干警不积极甚至消极对待。同时,在管理软件使用后又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往往会出现案件信息填写不准确,少填、错填情况时有发生。这样带来的结果会使得司法统计数据相对不准确,领导从系统中实际能获得的信息有限,导致领导层较少的使用系统,从而使领导层对信息化产生疏远感。

2  强调部门信息化,忽略了对审判流程的管理

现行的法院管理软件的建设模式,往往采用的是一种“模拟手工”的建设方式。这样的方式核心思想是根据现有的管理模式,将可以填写的数据或表格等信息电子化,由计算机存储,提高检索的效率,方便的进行数据统计。当人们采用这样的模式将计算机技术引入法院管理,去模仿现行的管理模式时,这样的信息化可以极快的让人们感到法院信息化的进行,也可以极快的体验到信息化建设带来的成果,但采用这样的手段对信息化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因为,法院的综合管理能力并未因为技术手段的引入而有多大的变化。它给法院领导和众多的管理人员留下了信息化除了提高数据处理速度外对管理没有什么大用的深刻印象,而这对信息化的发展和进一步建设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应尽可能避免使信息化的建设陷入模仿型信息化的困境。

法院信息化的价值源泉来源于组织和管理内涵上的变革和创新,而不只是信息技术的引入。整体上看,法院信息化软件的建设应以审判业务需求为向导,建设审判流程的信息化而非部门的信息化,重塑法院管理业务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在现行的软件中,主要表现为重视审判部门的信息化管理,以审判管理部门为核心来建立整套的案件流程管理模式,而没有把案件流程管理提到首要地位上来。这样的软件管理模式实际上不会对管理需求、管理组织、审判业务流程与管理方法产生影响,对管理决策工作也无直接影响。它能够对一些分散的数据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性改善,如司法统计等。但它与原有的模式看起来没有什么不同,其对管理活动的支持是微弱和被动的。在这样的信息化模式下,事实上无法测度也看不到整个法院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从系统理论的角度来讲,由于新系统的信息处理逻辑、信息量、信息质量与信息流程并未繁盛明显的变化,因此,受控制的执行系统也不可能有明显的变化,没有明显的管理效益、无法提高法院的综合能力也是必然的。

3  使用软件众多,但缺乏数据通讯手段,导致“数据孤岛”的现象逐渐浮现

随着信息化的逐步推行和发展,中央和地方方面都会根据各自的需要推出一些软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使用。但在实际的软件开发过程中对信息化工作缺乏整体规划,实践中偏重于某个业务环节或某一个管理功能的信息化,注重单元技术和短期效益,与整体集成和沟通程度不高。从技术的发展角度看,由于技术状态的不均衡,各厂商的经验和从事的服务范围限制及平台、工作的不统一,加之管理过程和管理系统的规范标缺失,使各个信息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集成性成为问题。在实际的使用过程中表现为一台机器往往要装上四五个法院系统内要是使用的软件,同时最大的问题还表现为这四五种软件不能进行数据通讯,导致这些软件的存储的数据象一个个“孤岛”一样,与世隔绝,不能外界来往,使得各部门信息处于一种割裂状态而没有被很好的互通起来,成为一个个物理上互联、逻辑上却不能互通的“数据孤岛”。这种“数据孤岛”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源的浪费,更多的、更严重的法院人力的资源浪费。例如,中央要求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可以完全可以由地方上所设计使用的综合管理系统中的案件数据生成。但实际使用中,两种软件都有自己未公开的数据结构和标准,同时又缺乏相应的数据接口来传输数据,导致已有的数据需要再次的人工统计,并录入系统,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

而在我国信息化建设中“信息孤岛”的产生有其必然性,它是由多方面因素决定的,只有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切忌一叶障目,片面寻求解决办法,这样只会造成更严重的问题。

4  缺乏对信息数据的深层次的处理与分析,导致大量的数据资源被浪费

管理信息系统是一个由人和计算机等组成的、能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加工、维护和使用的系统。而现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多数还处于MIS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 【商】信息管理系统)阶段。一个优秀的MIS能够将孤立的、零碎的信息变成一个比较完整的、有组织的信息系统,不仅解决了信息存放的“冗余”问题,而且大大提高了信息的效能。然而,MIS仅仅是一个广义的信息系统的初级阶段,一个完整的广义的信息系统规划不仅包括系统中最小的数据资源实体,也包括经过数据分类、挖掘后提取出的信息,还包括信息关联处理、逻辑判断后形成的决策知识。数据资源在政务处理流程的每一个必要环节中得到的增值,从数据资源的低级形态逐步转变为高附加值的精加工产品,为各级管理、服务功能提供支持。而现有的MIS多采用主要面向联机事务处理(OLTP)的传统数据库技术来管理数据,其联机分析和知识发现的效率很低,其次,MIS一般是基于机械式的模型库而设计的,用它来解决非结构化的问题则困难重重。第三,MIS只能利用现有的信息,而不能将内外部信息相融合。现有的法院信息系统收集到大量的数据,这些数据不仅可以反映出法院系统内部管理存在的现状和问题,同时还经包含了大量的有价值的社会信息在其中。因为,法院的案件其实是较突出的社会矛盾的反映。透过的法院案件信息的分析,可以有效的推动社会的发展,为政府的决策提供很好的依据。一个好的数据分析系统能够提供大量的信息来推动政务决策的效果。信息化的决策支持过程是一个从非结构化数据中抽取结构化信息,再提供非结构化决策分析结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中间环节??抽取结构化信息,即数据分析环节。量化管理代表着先进的管理趋势。量化的数据分析结果不能代替决策本身,决策支持并不等于决策自动化。但是量化的数据分析结果作为量化管理的基础,是科学决策的依据。采用量化管理方式的政府机构做出的虽然是非结构化的决策,但其决策内容直接来源于数据分析内容,其决策准确性和有效性也与数据分析有关。但从目前的使用来看,整个信息系统只提供了少量的数据汇总和统计功能。这种功能看似实现了数据的分析,但实际上它对数据根本就没起到信息关联和逻辑判断作用。而这两点是数据分析的关键点所在。

三、解决措施

针对以上问题,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借鉴管理学、管理信息系统和数据挖掘等技术,提出了法院信息化的一些解决方案。

1  领导亲自参与信息化建设,建设以审判业务流程为核心的新型管理系统,推动法院管理的整体性改革。

一个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不仅仅是技术人员和资金投入的问题,它更多的是要求组织管理的信息化,全法院人员的信息化。因此,法院信息化的成功离不开法院全体干警的支持。在这方面,领导的意志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信息化建设中的许多关键问题都要领导拍板,同时,法院领导要更多的关注如何在法院内建立一种信息化的氛围,这比信息化的任何设备投资都显得重要,只有让全院干警认识到信息化的作用和必要性,调动全院干警信息化的积极性,让信息化的意识深入人心,才能真正的搞好法院的信息化建设。从整个信息化的建设历程来看,信息技术对于管理的意义并不在于其自身的威力有多大,而在于管理活动借此能扩展多大的视野与空间,信息化的真正效益与价值源泉在于它对管理活动本身的变革与贡献,而这一点恰恰需要技术与管理的协同运作。

审判业务是法院的核心业务,因此,法院的管理需要以审判业务为核心,法院信息化中所使用的软件更应如此。而现使用的软件过分强调了部门的管理化,忽视了对案件整体的流程管理。现有的模式中,依然是人在推动案件数据的流转,这样就掺杂了很多的人为因素在里面。一个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应是由流程推动业务流转,而非人工所为。通过一套先进的信息管理软件建立一套相对严格的流程运转体系,可以将权利交给机器,防止人为干预,保证信息的公用性与透明度;另一方面,由于所有程序流程都是可视的,每一个部门的办事情况均可以被看到,所用时间也均可以被查到,有利于行政监督,降低了不确定性,增加了行政组织运作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这对案件的审理,乃至整个法院的管理是有很大益处的。例如,使用计算机分案,可以避免了人选案件、案件择人的现象,从源头上杜绝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因此,改变现有信息化模式,抓住审判业务核心,是下一步信息化的重点。

2  加强法院信息化的标准建设,采用先进的数据通讯方案,解决现有系统中的“孤岛”问题。

在我国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出现“数据孤岛”现象是必然的。如何解决这些“孤岛”则成了摆在信息化建设工作者面前的一大难题。

从现有的使用情况来看,不少地方系统已经做了不少尝试。例如,直接操作其它软件所使用的数据库等。但这终究是临时方案,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所在。

实际上,在法院的整体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都忽略了一个信息化标准的建立。法院信息化发展到今天,急切的需要一份涉及对具体技术、技术方法和技术流程的指导标准。选择应用最广泛,发展最有前景的信息技术,制定一套类似工业标准的法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使信息化具有可靠性,兼容性,扩展性,灵活性,协调性和一致性。从而提供安全、先进、有竞争力的服务,并降低开发成本和时间。

就法院而言,可在现有的软件基础上,可以通过升级现有软件,采用一些数据通讯标准,制定规范的数据通讯接口,来实现各软件的数据通讯,放弃直接操作其它软件所使用的数据库的临时解决办法。

3  在现有的信息化的基础上,引入“数据决策支持系统”,对现有数据进行高质量的分析

现有的MIS发展已经进入成熟阶段,而在MIS发展高级阶段的产物之一就是数据决策系统。决策支持系统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应用管理科学,计算机科学及有关学科的理论和方法,针对某一类型的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的决策问题,通过提供的背景材料、协助明确问题、修改完善模型、列举可能方案、进行比较分析等方式,为管理者做出正确决策提供帮助的人机交互式的信息系统。当一个法院的领导者面对全院一年中的上千个案件中,他是不能够从这些纷繁复杂的数据中得出什么结论的。因为这些数据是原始的,含有大量噪声、杂质的数据。这些数据需要进行加工分析,以一定的形式展现在领导者面前,才能使领导者看出某些问题和联系。而数据决策支持系统正可以把远离决策者的数学模型以决策者易懂的表达方式摆在决策者面前,并通过交互作用把决策者的经验分析渗透系统的数学模型分析之中,而后对数据背后隐藏的特征和趋势进行分析,最终给出关于数据的总体特征和发展趋势。这一点,是现行的任何MIS系统所不能做到的。

现行的法院信息管理系统收集了大量的案件数据,但往往只对数据进行简单的统计和汇总,这样其实极大的浪费了这些数据资源。简单的统计和汇总是不能够对数据背后存在的联系进行分析的,统计出来的数据实际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工,才能领导者做出决策的依据。

“数据决策支持系统”的引入将可以给法院信息化的建设带来质的变化,让信息系统真正成为领导做出正确决策有力的臂膀。

法院系统的信息化是一个任重道远的项目,而信息化工作又是一个“前人种树,后人乘凉”的工作,搞好信息化建设将使法院的整个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因此,在法院的信息化建设的初期,不仅需要技术人员的全身心的投入,更离不开领导的关心和全院干警的支持,只有三方面全面进步,才能真正的搞好法院的信息化工作。

综上所述,法院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依然是个漫长的过程,但领导的重视、新技术的引用、标准的制定以及软件自身的调整是下一步信息化建设中的四个关键所在。搞好这四点,才能使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更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