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存在问题与对策
作者:魏雪涵 发布时间:2006-09-11 浏览次数:3207
一、当前民事诉讼文书送达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1、直接送达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流动加强,外出打工经商长期不归的情况增多,身份证登记地址与实际住址不一致的情况比较普遍,有的当事人地址提供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没有及时通知法院,有的当事人故意避而不见,造成送达人经常难以找到受送达人尤其是案件的被告。
2、留置送达繁。根据民诉法第79条的规定,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但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较困难。有的基层单位或组织不配合,人员找不到,找到了不愿意来,来了不愿意见证。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比比皆是,这种对留置送达见证形式的严格要求无形中加剧了送达难的程度。
3、委托送达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本位主义等原因,怕得罪当事人,怕当事人报复,对外地法院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推托敷衍了事,推说当事人找不到,或者能及时送达的也拖延送达,甚至对委托法院的请求置之不理。
4、邮寄送达软。为解决送达难,目前不少法院尝试与邮政部门协议实行特快专递送达。这种方式的好处是在回执上可以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有受送达人的签名,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但特快专递仍存在不少数量的拒签收情况,有些当事人见到法院邮件会直接拒绝签收,而当事人一旦拒收,邮政部门无权留置送达,也不能让当事人的亲属代收,最终还是退到法院,由法院再送,结果是办案周期被延长,甚至延误了送达、审理、执行的最佳时机。
5、公告送达慢、费用高。公告送达不规范、不统一,有的只在法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通过人民法院报公布,有的通过其他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效果也相应有所区别,甚至有当事人认为公告费太高,不愿登报公告。而公告送达时间长,每次公告需60天,一个案件通常至少需要送达开庭传票和送达判决书两次公告,仅送达时间就4个月,如果公告要登报,则时间更长。虽然公告时间并不计入审限,但却延长了结案时间,加大了诉讼成本。另外,公告送达的公告费一般在300元以上,对于一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并且,公告费还无法减免。
二、解决问题的对策
1、明确送达的主体。现行民诉法中没有规定送达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一般由书记员或法官送达。针对“送达难”的现状,该院积极探索新方式方法,如使用特快专递,成立专门法警送达组负责送达,使用法官助理送达等。
2、改进送达方式。一是建议确立邮寄送达效力,不再对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以“直接送达”这一送达基本原则为前提进行限制。同时从立法上规定邮政部门的邮政人员在送达时享有留置送达权,从而防止当事人规避法律,拒绝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而造成退件。二是完善公告送达。就实际效果来看,公告送达在更大程度上是程序意义而非实体意义,时间过长只会导致效率低下,建议可通过修改缩短公告时间。三是建议取消留置送达需要基层组织、单位见证的规定,加快送达进度。
3、平衡适用送达方式,减少送达环节。应该允许多种送达方式的并存,并由送达人或当事人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可定期宣判,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对调解当庭达成协议的案件,可当即制作调解书让当事人签收,避免当事人随意反悔造成不必要的讼累。
4、填补法律漏洞。一是制定指定代收人、法定代收人制度。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变更住址或外出的,必须向法院指定其代收人,未指定的法院将诉讼文书交付邮寄即使被退回也视为送达。二是实施诉讼文书送达地确认制度。规定双方当事人确认诉讼文书有效送达的方式与地点,按此方式地点不能送达诉讼文书的,或者方式与地点发生变更未及时通知法院造成诉讼文书不能送达的,由确认一方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三是制定送达推定制度。对当事人提出上诉、承认收到诉讼文书的等情形应当视为收到原诉讼文书。
5、提高送达人业务素质。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里,与当事人说情、说理,避免直接冲突,杜绝冷、硬、横、推,在保证法律的威严性和公正性的前提下,选择让当事人更容易接受的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