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因企业改制而将企业的整体资产予以转让,那么属于该企业的一部分房产对于承租人来说,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呢?10月24日,启东市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改制过程中,房产属于整体资产不可分割的部分,该资产转让行为不同于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因此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原告李某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诉请被驳回。

李某长期租用某门面房,该房原为汇龙房管所公房。2002年,市建设局将原启东市房地产公司的所有资产均转让给宋某。李某认为,市建设局未按照法律规定在出让原房地产公司公房前三个月内通知承租人,该转让协议剥夺了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资产转让协议部分无效,并要求对自己承租的公房行使同等条件优先购买。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司法解释,李某认为其所承租的房屋从房屋的使用功能上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故其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但本案中启东市房地产公司在改制过程中采用的是整体资产转让,包含了原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土地资产、企业总负债等内容,在改制过程中属不可分的整体,该资产转让行为不同于出租人整体出卖房屋,诉争房产是公司总资产不可分的部分,李某不能因为其承租原公司的部分房屋而主张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