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现代社会生活的多元化和多样化特点,反腐败斗争日益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的趋势。不仅腐败的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而且还出现了规模化的腐败。有些腐败变得更加隐蔽,在实践中腐败现象常常表现出假面性、反复性、延伸性和与经济的同步性四个特点。这样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对于新时期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适应这一要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也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指导,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政治保证和纪律保障。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纪监干部应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自己的头脑,针对纪检监察工作形成具体的工作思路和措施,开拓纪监工作的新局面。

一、牢固树立党对纪监工作绝对领导的理念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忠实代表。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要求,是人民法院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纪监工作作为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更要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服从党的领导,在院党组和市纪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开展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始终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顺党心,合民意。      纪监工作的实际情况也需要依靠党的领导,多方协调配合。时下,纪检监察工作开展比较难,若过分的保护干警出了问题说你工作没做好,若经常监督检查,很多人对此又颇有微词,说你打乱了正常的办案秩序。事实上,很多事情光凭纪检组、监察室职能部门单打独斗很难奏效,显得力量不足。因此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寻求党委的支持,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在党委的领导下,做党的忠诚卫士,从而提升纪监工作的权威性。

二、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社会主义司法理念中的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它揭示了新时期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为民核心在"为民",纪检监察主要工作目标也就是监督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是否落到实处。在工作中必须更加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要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解决院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依法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参与和监督,应诚恳地欢迎和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便我们按照中央的要求和人民的期望,进一步改进工作和作风,更好地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要拓宽眼界,利用各种渠道,充分真实的了解群众所想;对待来访群众真心、热心、耐心,讲究方式方法,及时解开他们的心结。既不能充当反映人的代言人,也不能无故拖案、揉案。坚决克服原则性不强、当老好人的思想,坚持实事求是,对于属实的举报依法坚决予以追究,对于失实的举报做好保护干警工作,及时消除影响,注意维护法院形象。将办案程序和规则公示于众,公开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加强“阳光监督”,让“阳光”这个最好的防腐剂去应对和惩治各种不良甚至腐败现象,促进法院与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关系的和谐。

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查办违法违纪案件,把监督执行党纪国法与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树立大局观念,自觉地使纪监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要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这就意味着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要更加自觉地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纪执法,确保法院工作人员永葆忠于党,忠于人民的政治本色,为经济更快更好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是深化改革、创新制度、从源头上逐步化解矛盾的过程,这为反腐倡廉制度创新提供了新的契机。要抓住权力运行中容易产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坚持不懈地抓制度、抓预防,不断拓展源头治腐的领域。在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的指导方针下,加大预防腐败工作的力度,使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大力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的意识,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风尚。

四、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基本要求。纪检监察要牢固树立依法执纪、依法办案的意识,坚持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违纪违法行为,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使用办案手段和措施,做到严格执纪、公正执纪、文明执纪,努力提高执纪办案水平,完善相关程序,不断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正确运用政策和策略,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增强惩治腐败与保护党员干部权利并重的意识。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综合运用法律、纪律、经济处罚、组织处理、限制职业资格等方式和手段。注重办案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最大程度地减少妨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