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山法院出台六条外出执行公务纪律规定内强素质外塑形象
作者:左其洋 发布时间:2007-06-13 浏览次数:1517
本网徐州讯:铜山县法院最近出台规定,法院干警外出执行公务,必须在返回岗位后的3日内向纪检部门汇报在外出期间的廉政情况,对隐瞒事实或违反规定者,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由于法院工作的特殊性,一些当事人为使法官在案件处理上能对己方进行“特殊照顾”,总是千方百计寻找各种借口接近案件承办法官,干警外出执行公务成了他们拉拢法官最好的机会和理由。为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打造一支廉洁司法的精英化职业法官队伍,该院出台干警外出执行公务六条纪律规定,要求干警外出执行公务返回后3日内,必须如实填写外出执行公务述廉表,详细汇报外出执行公务财务支出明细、是否与当事人“三同”及是否有当事人直接支付费用等有关情况,该述廉表必须有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将存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该规定特别强调,禁止法官外出执行公务时和当事人“三同”,对于个别确因案情需要必须与当事人同行的,需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经严格履行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