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睢宁法院睢宁法院在刑事审判中贯彻罪行相适应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觉做到四个一样对待:即城市人犯罪与农村人犯罪一样对待;有人找说情与无人找说情一样对待;本院干警的亲戚朋友犯罪与不认识亲属一样对待;有职务人犯罪与农民犯罪一样对待。

在同类型、同性质、情节基本一样、结果基本相当的案件量刑时,不因被告人亲属找到人说情而轻判,也不因被告人无人来说情而重判。在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时,被告人系安徽灵璧人,赔偿过被害人损失后,家中已一贫如洗,被告人的母亲60多岁且残疾,被告人在宣判前认罪服法,但总认为可能被判重刑,因为家中无钱给他请律师,更无社会关系给他说情。我们根据其犯罪情节及犯罪性质和犯罪后的态度,给其适应缓刑,宣判后,被告人激动得泪流满面,其瞎眼母亲在他人搀扶人下,到刑庭跪下磕了三个头,并说,没想到睢宁法院做事这么公正。在近期审理的一起贪污渎职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亦不管职务大小,均一样的量刑,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

为了做到“四个一样对待”,避免人情案、关系案,该院在坚持法定量刑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制定了基本的量刑原则,如强奸案件犯罪既遂的,除法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外,量刑均在五年以上,说情是五年以上,不说情也还是五年以上,保证了量刑的平衡性,避免了因说情而出现畸轻畸重判决,受到了中院的好评。

2007年,该院刑庭再次荣膺省刑事审判先进集体,同时该院连续三年被市中院授予刑事审判免检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