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新北法院审结江苏省首例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诉讼案
作者:辛苑 发布时间:2007-06-21 浏览次数:1647
本网常州讯:近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江苏省首起税务机关为追缴税款,代位行使欠税企业债权向欠税企业的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的案件。
原告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诉称,纳税义务人常州市天成贵金属电镀有限公司从2006年至2007年共计拖欠应缴税额达二十二万余元,怠于缴纳国家税款。税务机关经过充分调查,该企业始终未履行纳税义务。税务机关经过充分调查,发现该电镀有限公司对债务人常州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一到期债权,并且怠于行使这一到期债权。为保护国家利益,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维护《国家税收征收征管办法》的权威,常州市高新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常州市天成贵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欠税事实及经调查取得的其对债务人常州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且怠于行使的证据材料,遂决定代位行使该电镀有限公司的债权,将常州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及纳税义务人常州市天成贵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第三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常州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到期债务,用以抵偿常州市天成贵金属电镀有限公司的欠缴税款。
法院审理查明,第三人欠原告税款224354元,被告欠第三人加工费280907.47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三人对被告享有到期债权,但由于其怠于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其所欠税收无法及时征缴入库,损害了国家利益。原告作为国家税务征收管理机关,为防止国家税收流失,代位行使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权行使第三人债权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法院判决被告常州华海力达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人民币2243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