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淮安讯:日前,淮阴法院调结一起赴国外劳务合同纠纷案。73名原告获得被告单位255500元的补偿。

原告高某等73人均系普通农民,并学有一定的瓦工手艺。2006年初,淮安市某劳务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江苏省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乙集团)向社会招收外派劳务。20066月,甲公司与高某等人相继签订外派劳务协议书,约定由甲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他们派赴科威特从事建筑劳务工作,协议签订后,经过培训、考核,他们满怀发家致富的希望按期踏上了出国的飞机。

原告方到达科威特后,由于被告方在管理及技术人员配备方面存在不足,且原告方表现出过高的心理期望后被告方的思想工作也没有到位等因素,致原告方对被告方产生了不信任,并停工要求退还相关费用。虽经多方努力协调,但原告中的部分人,为了解决劳务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采取了一些不恰当的行为,致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不能继续履行。

事情发生后,在我国住外使馆和科威特相关部门的协调下,被告方与原告结算了工资,并提供了返程机票。回国后,为追讨已经交纳的相关费用,原告方多次集体到市、区有关部门集访,严重影响了相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2006年底,原告推选出群众代表向淮阴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返还原告方的各项出国费用共计50余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针对这起特殊的群体性案件,淮阴区法院受理后,立即到被告处送达诉状,并应原告申请依法对被告的银行存款进行了查封。

为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受案之初,合议庭即确定了以调解结案为原则的工作方针。针对案件中双方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为寻求双方均能接受的结果,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法官三次召开由原告代表及大部分民工参加的座谈会要求原告保持克制,配合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并不得采取过激方法闹事或集访,法官还四次赴省城南京与有关部门协调。其间,通过电话与原、被告进行沟通,以及在办公室接待更是难以计数。

20074月下旬,在法官们的努力下,大多数原告与被告方就补偿数额达成一致,但仍有少数原告在思想上还存在一定的顾虑或幻想。为减少对正常工作的影响,主审法官利用“五一”长假期间,逐个与其谈话,分析在案件中双方的过错责任,化解他们的顾虑和幻想。通过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原、被告的代表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调解协议达成后,法官及时制作了法律文书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被告的补偿款也及时到位,不日将向原告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