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山“同命同价”判决一交通命案

4遇难农民工获赔230

 

  本报讯   7月23,35岁的冀建玉按下鲜红的手印,领取了丈夫张德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无锡市锡山区法院通过对“同命亦同价”的法律适用,判决4名在车祸中丧生的农民工死亡赔偿金共计230余万元,依法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安徽省霍邱县农民周如平在上海打工10多年。2008113,周如平和儿子搭乘同在上海打工多年的老乡张德奎轿车回安徽老家,同车还有打工者张道平和黄庆华。当晚发生4车相撞事故,张德奎、周如平、张道平、黄庆华4人死亡。据面包车司机所说,其面包车被一辆“蓝色货车”撞后偏离车道与后面轿车相撞。事发后这辆“蓝色货车”逃逸。

  此后,交警部门多次调查确认事故责任,但由于“蓝色货车”逃逸,无法获取事故的原始资料和证据,最终根据相关条款,出具了一份“本起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200842,锡山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予以立案受理。该案进行了两次公开审理。庭审中,包括车主、驾驶员、车辆挂靠单位等在内共15个被告共同辩称既然交警部门认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说明没有证据证明负有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庆华、张道平两人生前虽在上海市区工作生活,但证据存在瑕疵,且农民应当按农村标准赔偿,另外两位安徽籍农民在上海农村生活,不应按上海城镇标准赔偿。

  4名农民按城镇标准赔偿,还是按农村标准赔偿,成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果按4位死者户口所在地、安徽农村人均收入标准判决,每人仅能获赔7万元。锡山区法院没有依据户籍,而是按照死者目前生活、工作所在地的赔偿标准,依法判决4位农民工家属获赔各种费用230余万元,两者之间相差7倍。(丁柯佳   沈峥嵘)

 

2009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