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保护,走近刑事被害人

??常州中院着力推进刑事被害人保护工作调查

 

    近年来,江苏省常州市两级法院认真贯彻实施“人民司法为人民”的司法理念,带着深厚感情去办案,不断强化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力求创新举措保护被害人权利,切实增强被害人的社会安全感、满意度,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保障刑事被害人诉讼参与权利

 

   常州市两级法院把不断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程度作为其权利保障的核心,依法保证其充分地参与诉讼,努力使其以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方式实现诉求。

保障被害人追诉犯罪权

 

   【做法】无论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常州两级法院均充分尊重、依法保障被害人享有相对独立的追诉权。一是被害人有权提出诉讼请求,公诉人在庭审中宣读起诉书后,充分保证被害人就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提出意见,并记录在案。二是针对公安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保障被害人充分行使自诉权,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尊重被害人不起诉的权利。三是保持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把告知符合条件的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应尽的义务,把指导其参与诉讼作为应尽的责任,尊重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自主选择。四是在有多名被害人的案件中,引导其推举代表参与诉讼,使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与诉讼经济效率相统一。被害人请求残疾赔偿金等,需进行司法鉴定而又经济困难的,及时缓、减、免鉴定费等相关费用,让其打得起官司。

   【案例】在一起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中,被告人畏罪潜逃三年后,才被抓获。被告人辩称,该案被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时,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限,故请求驳回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时效问题,现有司法解释有原则性规定,但不能简单地硬套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应在尊重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基础上区别对待,充分保护被害人相对独立的追诉权。法院受理并依法审理该案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做法】常州两级法院强化被害人相对独立的地位,保证其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防止被害人仅被作为证人对待。凡有被害人的案件,均通知被害人出庭参加诉讼,使其目睹正义的实现过程,尊重其根据个人意愿是否参与诉讼的自主选择。保障被害人充分行使程序权利,如申请回避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行和解或者撤诉权等。认真履行告知、释明义务,及时明确地向被害人告知其所处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尽的诉讼义务,保障其充分地参与庭审;及时明确地告知案件的审理进展情况,如审理程序变更、延期审理等,使其第一时间获取案件相关的信息;及时明确地告知裁判的结果,做好释疑解惑工作,争取其对刑事审判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规范委托代理制度,尊重被害人对委托代理的选择权,保证代理人依法行使职权;对代理律师主动辞去委托的,严格审查是否符合法定事由,有效保证被害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案例】在赵敬迎故意伤害一案中,被害人经济确有困难,且因身体受重伤而诉讼能力大大减弱,法院遂为其指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有效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保障被害人意见建议权

 

   【做法】常州法院充分注意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害和肉体、精神痛苦,保障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发表对证据和案件的意见,并把充分听取其意见建议作为质证、认证的重要程序。在此基础上,引导被害人在法庭调查结束之后,依据法律的规定和查明的事实,全面考虑影响量刑的因素,提出从轻或从重的量刑建议,避免因报复心理而不正常行使量刑建议。引导被害人正确对待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有不同观点时以合理的方式表达自己的主张。对被害人合理的量刑建议,依法予以采纳;不合理的,做好法律释明,讲清不采纳的理由。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致人死亡的案件,均充分听取、认真考虑被害方的量刑意见,争取其对判决结果的认同。对于被告人悔罪或其亲属积极帮助赔偿的案件,被害方予以谅解并提出从轻量刑建议的,一般考虑采纳,并记录在案。对于人身伤害类案件,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被告人可能判处缓刑的,先征求被害人的量刑意见,无特殊情况的,均予以充分考虑。

   【案例】在王复兴故意杀人案中,公诉机关指控其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方向法院提交了有村民签名的申请报告,言辞特别激烈,要求严惩凶手。法院充分听取该量刑建议,并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和情节,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复兴死缓,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75384元。

保障被害人隐私权

 

   【做法】为了充分发挥被害人在揭露犯罪中的作用,常州两级法院从细节上完善对被害人人身、隐私保护的内容,着重在保证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前提下,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被害人再次受害。对性攻击等特定犯罪的被害人,确系查明案件真相所必需,才在被告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就所涉个人隐私问题进行询问。对于涉及被害人隐私的案件,严格不公开审理,管控好庭审现场。

   【案例】在王三林等15人涉黑案件中,法院尽可能设身处地地保护被害人安全,多次做其思想工作,帮助其克服畏惧心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附带民事部分时,为减轻被害人的恐惧感,努力促成被告人与其达成调解协议,当庭支付完毕,妥善解决了赔偿问题;并将首犯被判重刑的信息及时告知被害人,稳定其情绪。

加大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力度

 

    常州市两级法院充分保障被害人获得合法、合理的物质赔偿和必要的困难救助,并从思想上抚慰好其心理,使其及时从被害后果中获得恢复,有效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

 

   【做法】常州两级法院把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贯穿刑事审判全过程,努力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让被害人得到应有的赔偿。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详细阅看卷宗材料,摸清被害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并及时将附带民事诉状送达被告人,告知其有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责任和义务,释明积极赔偿的法律后果。了解可以为被告人提供赔偿帮助的人员,无论是亲属还是朋友,或电话联系,或书面通知,或上门寻找,设法取得联系后转达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并宣传刑事政策,动员他们积极为被告人筹集赔偿款项。针对被害方提出的赔偿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准确计算赔偿数额,保证调解协议得到实际履行。对情绪对立、结怨深、难以调处的案件,动员律师、代理人等力量参与调解,还组织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有效提高调解成功率。对于按照法律规定赔偿依据不足的矛盾易激化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如非法行医与被害人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客观上被害人已死亡类案件,不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轻易判决驳回被害方的诉讼请求,而是结合案件事实、双方经济状况等,合情合理地维护好被害人权益。

   【案例】在被告人张文炳故意伤害案中,张文炳与被害人胡某因吃饭敬酒产生矛盾而殴斗,后胡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案发后,被害人近亲属生活陷入困境,要求赔偿20多万元并严惩凶手。主审法官先倾听双方的意见,归纳出矛盾根源、争议焦点,对症下药进行说服教育,引导双方理智地解决问题。经过几次工作,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是在一件小事上不冷静才导致严重的后果,产生了相互谅解的心态。被害人亲属当庭拿到17万赔偿款时,对法院连声表示感谢,并提交请求书,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

加大退赔追赃力度

 

   【做法】常州两级法院及时解决群众合理的司法消费需求,有效恢复被害人受损的物质利益。对被告人有可赔财产但因故无法调解成功的案件,采用诉讼保全等方法,有效地保证被害人能依据判决得到实际的赔偿。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如盗窃、诈骗、抢夺等,积极联系被告人亲友,告知政策,努力说服他们协助被告人退赃、退赔,为被告人争取从宽处理的机会。对于无力退赃、退赔的,依法判决退赔、追缴,并告知被害人可根据生效判决,请求司法机关帮助追赃。对被告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款和财产刑的,均按照先赔后罚的原则,优先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对于赔偿后仍有财产的,再缴作罚金或作为没收的财产。对积极退赃或积极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被告人,一般都视为悔罪态度较好,予以从宽量刑。

   【案例】在史海阳故意杀死表妹并分尸一案中,法院充分考虑被害方的意见,依法查封了被告人的住房一套,并向常州市房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保证了该案附带民事部分判决的有效履行。

加大困难救助力度

 

   【做法】常州两级法院建立司法救助基金,进一步完善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机制,以救急为主,适当救穷,积极帮助经济确有困难的被害人走出生活、医疗困境,努力扶危济困、化解矛盾。向党委、人大、政府及时、充分汇报被害人司法救助工作的适用规则、适用情况和适用效果,积极依靠党委领导,进一步拓宽渠道,争取财政支持。

   【案例】被告人张文权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被害方没有得到判决的16万余元赔偿,被害方家中两位老人均年逾七旬,三个未成年子女辍学打工,不得已卖掉两间平房还债。法院受理该案的执行申请后,充分关注弱势群体的消费需求,注重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遂给被害方发放了2万元困难救助金。

 

关注刑事被害人心理创伤救助 关注被害人心理援助

 

   【做法】被害人希望获得物质赔偿,这是主要方面,但不是全部,耐心细致的心理疏导和精神抚慰同样重要。为此,常州两级法院注重从思想上疏导被害人的心理,真情抚慰好被害人的心灵创伤。对刑事自诉等轻微刑事案件,均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积极推动当事人和解,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对被告人因实际困难无法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除矛盾易激化的以外,均及时作出判决,让被害人目睹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满足其追究犯罪的内心期盼。从精神上抚慰被害人的情感,让被害人真实地感受到关怀与温暖,使刑事诉讼成为抚慰被害人创伤的“良药”。想方设法缓解被害人的怨恨情绪,消除其报复念头,引导其理智地表达诉求,争取被害人无申诉上访、无矛盾激化。

   【案例】在丁桂芳诈骗案庭审中,被告人供述了赃款的去向,法院遂中止审理,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虽然赃款的去向最终未能查明,被害人没有得到充分的追偿,但其真切地感受到法官一心为民的作风,认为法院已尽心竭力维护其权益,遂连声表示感谢并认可。

关注被害人司法满意度

 

   【做法】常州市两级法院努力给被害人以关爱,不断提升人性化执法水平。他们把刑事审判的落脚点放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去把握,充分考虑被害人对社会治安的感受,最大限度地满足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期盼,赢得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认同,增强被害人对刑事审判的信赖,进而提高了被害人的满意程度。

   【案例】在胡五六、胡四九、成旺胜、周永阳故意伤害案中,四被告人乘坐公交车企图扒窃,被害人言某某当场揭穿胡五六等人的身份,后被殴打致死。案发后,被害人之长女给法院写信,请求为父伸张正义,讨回公道。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先找被害人之长女谈话,进行心理疏导,并作相关法律释明,帮助其于次日顺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充分保障原告人的申请回避、发问、质证等权利;在发现求偿数额计算有误时,引导其按照刚公布的上一年度新标准重新计算数额。四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但鉴于本案情节,并考虑到被害方的量刑意见后,法院决定对胡五六、胡四九不予从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两人死缓,同时判处成旺胜、周永阳两人无期徒刑。被害人尸体因经济原因未火化,承办法官了解这一情况后主动协调民政部门,为其减免了大部分火化费用。根据案件审理查清的事实,庭里向常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建议授予被害人言某某“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荣誉称号,后被采纳。总之,以对被告人严厉的制裁及对被害方人文的关怀,让死者瞑目九泉、让生者铭感于心。事后,被害方向承办法官送来上书“秉公执法维护正义”的锦旗一面,向庭长寄来感谢信一封,衷心表达谢意。

 

构建便利有效的司法救济渠道

常州中院院长  姜洪鲁

 

    去年以来,常州法院经过研究探索,在各项审判执行工作中着力构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

   笔者认为,我国在刑事司法领域,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更多地强调犯罪人权益保护,却相对忽视了刑事被害人的权益。由于立法的不足,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保障尚存在不少问题,不但缺少实体权利,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导致一些被害人无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因此,构架良好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模式,给被害人有力的法律救济,可以彰显刑事法律之价值,反映我国刑事司法理念的日益成熟、刑事司法水平的日益提高和刑事司法文明的日益进步,对助推和谐司法、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常州市法院按照“便利、有效、低成本”司法救济渠道的构建要求,勇于实践,创新举措,积极保护被害人权利和为被害人服务,不断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参与程度、权益恢复程度、安全幸福程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促使刑事被害人司法保护工作步入了良性发展轨道。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常州法院将努力打造常州的特色亮点:即以人民满意为前提,以群众需求为基础,以强化意识、提高能力为手段,以审判执行工作为中心,全面构建“便利、有效、低成本”的司法救济渠道。下一步,全院将继续深化研究、深化教育、深化实践,紧紧抓住司法人民性的核心内容和基本要求,找准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结合点、切入点和着力点,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把刑事审判等各项工作主动融入到人民群众的需求中,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体会到、享受到法院司法改革和科学发展的成果。

(谢国勤 朱 帅 )

 

2009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