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解忧的好公仆
作者:许跃芝 发布时间:2010-01-21 浏览次数:1940
陈燕萍常说,法官不是官,只是受民所托、为民解忧的人民公仆。
一
处理疑难案件,还事物的本来面貌,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炼就一双火眼金睛。
2007年的一个冬夜,李云骑着电动车载着女儿回家,遭遇车祸,女儿不幸身亡。在索赔无果的情况下,李云对肇事司机提起诉讼。
揣上立案通知书,陈燕萍和书记员一道走访双方当事人的家庭。陈燕萍发现,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复杂性却出乎想象。肇事车既没登记也没有保险,驾驶员孙某无钱赔偿,车主王某则称,车是丁某买的,后丁某又将此车转让给孙某,孙某又卖给了一个外地人,且都有转让协议为证。一辆车牵出了“四个车主”,谁是真正的“车主”呢?
陈燕萍与肇事司机聊起家常,问他开了几年车,能挣多少钱?当事人正纳闷之时,她突然话锋一转,“既然车不是王某的,出事那天,你为何打电话叫他到现场?”肇事司机结巴了。陈燕萍转问王某:“既然这车与你没关系,你为何赶到现场?”王某终于承认真正的车主就是他。
官司打赢了,被丧女之痛煎熬了近一年的李云,在拿到赔偿款时不禁失声痛哭,她说:“是陈法官为我们主持了公道,是她暖了我们的心。”
陈燕萍认为,正义只有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并且认可了,才是真正的正义。她说:“我要让老百姓真正体会到法律的公平与公正。”
二
在靖江市人民法院,陈燕萍是公认的调解高手,调解率达70%以上,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的调解率更是高达90%,多次被评为院里的“调解状元”。
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季冬至今记得那桩“效果奇好”的房屋确权纠纷案。案件的被告是60多岁的吴老汉,原告是他的侄女。原告父母在世时,吴老汉出钱为兄嫂建了三间房。兄嫂去世后,出嫁多年的侄女起诉要求确认房产归她所有。开庭时,双方吵得不可开交。庭审结束后,吴老汉一气之下,雇人将涉讼的三间房屋推倒。
陈燕萍下乡走访邻居,寻找当时施工的工匠,查找建房批复,最终查明讼争房屋确是吴老汉出资建设。陈燕萍又召集双方调解,再次遭到拒绝。
“事情发展到了这一步,我想,这案子无法再调解了,无论哪一方胜诉,对方都会将官司打到底。然而,就在我等待判决书时,陈法官打来电话,说再次组织调解。”季冬回忆。原来,陈燕萍在这期间又走访了老人的大量熟人,得知吴老汉的心结是“被侄女告了,伤了面子”。
心结找到了,办法也就有了。陈燕萍对吴老汉说:“你帮哥哥建房,照顾兄嫂,弘扬了传统美德,社会自有公论。原告不尊重长辈,群众也会客观地评价她,但官司打下去,无论输赢你都没有面子。长辈包涵小辈,才是有面子的事情。”听陈燕萍这样一说,老人反倒觉得不好意思了,当即表示,愿意给侄女一定的经济补偿。
陈燕萍又做吴老汉侄女的工作:“你要多想想叔父对你父母的照顾,按理这是你做女儿的责任,如果判决结案,你的父母九泉下有灵,也是不会同意的。”侄女泪流满面,当庭向吴老汉道歉,撤回了起诉。
事后,季冬问陈燕萍,这案子很好判,为什么还要调解?陈燕萍说:“我不想让他们俩结一辈子的仇。”
三
陈燕萍办案时,总是清晰又通俗地解析法理,用老百姓听得懂、听得明白、听得心服的语言讲通法理。她在工作笔记上写道:法官应该是法律的播导者,热诚传播法律,引导人们遵守法律规范。
扎根基层14年,陈燕萍成为一名出色的“法理翻译工作者”。比如有一次,她必须对两个年过半百的当事人讲清楚什么是“雇佣关系”和“重大故意”。
“什么雇主与雇员?我们又没签协议。”当事人不服地嘟囔了一句。
“老郭,你这样想就不对了。打个比方吧,我今天喊个三轮车夫拉包水泥,我和三轮车夫之间就是法律上的雇佣关系。老张筛铁屑是你让她干的,她在为你工作的过程中发生事故,这难道不是事实吗?”陈燕萍问道。
“我雇她不假。她来之后我就交代了,工作时一定要戴防护罩。她不听我的话才出的事,这个责任应该她负,不能怪我。”当事人老郭又说出新的看法。
当事人承认雇佣关系,陈燕萍趁热打铁:“老板不好做啊,做老板是要负责任的。当面我叫你一声老板,写到纸上你就是法定代表人,要负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在打工者受到伤害时,你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眼睛,每个人也都有自己的良心,你摸摸自己的心口想想,老张会自己弄坏了眼睛,来有意讹你一笔钱财不成?”陈燕萍巧妙地将“重大故意”的法律涵义告知了当事人。老郭无可辩解了,主动服从了调解。
案子结束,陈燕萍还要问问当事人,你赢,赢在哪里?你输,又为什么会输?下次再碰上类似的事,你能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吗?一个个案例,就是一堂堂生动的普法课。
陈燕萍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给百姓送去司法温情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