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玩笑“赔”了一只右眼
作者:徐洁 发布时间:2006-09-27 浏览次数:3544
本网徐州讯:朱某和邻居孙某只因一句玩笑话,导致孙某眼球被摘除。朱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孙某合计人民币38000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2005年5月20日,朱某和孙某因用收割机开了一句玩笑话,致使朱某“起火”,继而发生吵打,在双方吵打过程中,朱某用右拳将孙某眼打伤,致孙某左眼球破裂、右眼球被摘除。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孙某损伤属重伤。案发后,朱某积极与被害人孙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孙某人民币3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