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民认为公证处出具的3份公证书“不公正”,不久前,将该公证处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这3份公证。日前,南京市玄武区法院作出判决,第一份公证书因是20年前出具的,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不予受理;该院维持了第二份公证书的效力,依法撤销了第三份公证书。   
  今年64岁的陈芳(化名)家住白下区。去年9月,因父母遗留下的位于中华路附近的房屋要拆迁,陈芳便到拆迁办询问拆迁安置事宜。直到这时,她才意外发现,该房屋的产权人早已变成了姐姐陈兰(化名)及其女儿张某。   
  找到姐姐询问后,陈芳才得知,在过去20年里,姐姐陈兰已先后3次,从父母处得到继承该处房产“遗嘱”,并已通过3次公证的方式,将此处房产转移到她和女儿张某名下。   
  眼看姐姐独占了父母遗产,陈芳对市公证处公证的这3份公证书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   
  今年4月,陈芳以市公证处的公证行为违法,公证书“不公正”为由,将市公证处告到玄武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这3份公证书,并追加陈兰及其女儿张某为第三人。法庭审理查明,市公证处分别于1984年、1985年和2001年为陈兰出具了3份遗嘱继承公证书。   
  庭审时,陈芳称,她父母先后给陈兰的3份遗嘱是伪造的,市公证处根据伪造遗嘱出具的公证书是违法的。因此,她请求法庭确认这3份公证书无效。陈兰则辩称,这3份遗嘱确是父母生前所立,上面还摁有父母手印,因此,公证书没有问题。   
  市公证处认为,陈芳对1984年的那份公证书提出异议,已超过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1985年的那份公证书,其内容及公证程序并无不当之处;而2001年的那份公证书,虽然表述上存在不当之处,但并不影响所公证的事实,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市公证处请求法院驳回陈芳的诉讼请求。   
  玄武法院审理认为,陈芳对市公证处1984年作出公证书提起诉讼,因超过起诉时间,故不予审查。1985年那份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存在,不违反《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因此公证书仍具有法律效力。而2001年那份公证书,定性表述,对当事人的身份表述以及适用法律都存在错误。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玄法、刘特、学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