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和谐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定位
作者:周斌 祁卫东 董敏 发布时间:2006-12-06 浏览次数:3076
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的重大决定,200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锁定“三农”,这些无不说明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是我们全党今后工作重心之一。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于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担负着打击犯罪,调节社会经济关系,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职责,如何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为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是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项艰巨的任务。
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基层人民法院贴近农村,贴近农民,应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民主政治进程,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农村改革等形势的变化,涉农矛盾纠纷大量增加,有限的审判资源无法提供全面的司法服务,一些矛盾纠纷无法得到及时化解,甚至导致农村民转刑案件有增无减。同时,由于一些法院办案经费存在不足,难以为人民法庭配备优良的物质装备,也无法经常深入农村开展各种各样的法制宣传,特别是基层人民法庭撤并后,法院在各乡镇设立了农村巡回办案点、聘请了人民陪审员,但财政未给付专项的人民陪审员及巡回办案经费,人民陪审员的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巡回办案也难以保证长期化,因此农村群众诉讼问题还不能从根本上真正得到有效化解。加上广大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的欠缺,导致相当部分的村民法制意识不强,当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么怨天尤人,自认倒霉,要么搞家族主义,人多势众一味蛮干,不惜铤而走险,或者是采取违法“私了”的办法,一般不通过法律的渠道来解决。像农村经常遇到的农民工追讨工资、种子问题、债务纠纷、征地拆迁等矛盾纠纷,作为受害人的农民往往不去寻找法律途径去解决矛盾,而是去越级上访或是围攻政府及采取其他的过激行为,因此引发的突发事件屡见不鲜。而一些乡村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不依法行事,家长作风严重,特别是一些重大事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没有严格执行《村民组织法》一事一议制度,擅自做主,随意损害村民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当面临矛盾尖锐的村民纠纷时,不少村干部不管不问,主动回避矛盾,导致农村矛盾的增多和激化,严重影响了新农村的法治建设和文明建设。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是调处矛盾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担负着打击惩处犯罪、调节社会关系,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和社圣使命,在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
构建和谐社会,稳定是前提和基础。依法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首要任务。我们要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积极参与“平安创建”和深化依法治理活动,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针对当前农村治安情况,做到某类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此类犯罪,突出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严重损害农民利益、危害农业生产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利用职权截留、挪用国家农业财政补贴、农业生产投入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等各项农业救治款物,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危害农村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点的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耕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等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赌博等严重危害农村社会稳定和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邪教组织、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乡风,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
近年来,党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种地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伴随而来的是土地纠纷大面积爆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权属等纠纷迅速增多,对各类涉农纠纷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管辖并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为相关争议的解决提供司法救济。同时,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依法充分保护农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着力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突出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赔偿、抚恤等诉讼纠纷,符合减、缓、免交诉讼费条件的,及时办理减、缓、免交诉讼费用;对涉及诉讼标的物有很强时令性和季节性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快执,确保生产资金及时到位,不误农时;妥善处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土地征用补偿、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群体性诉讼案件,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妥善处理农村婚姻家庭、民间借贷、损害赔偿、相邻权等民间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妇女、老人、未成年子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树立农村新道德、新风尚,构建和谐新农村生活秩序。
加快经济发展,创造更丰富的物质财富,使国家的整体实力不断增强,使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是构建和谐新农村的物质基础。当前,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找准服务经济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真正做到主动融入、主动对接,不断增强依法促进发展、服务发展、保障发展的意识、能力和水平。要增进司法的透明度,立案条件、收费标准、诉讼风险等群众应该知道的事项,都向当事人公开告知,除法律规定不予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审理,杜绝暗箱操作。要加强内部监督,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和完善临界催办和督办制度,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落实审判质量管理措施,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确保案件的质量。要落实司法为民措施,运用远程立案,就地审理,巡回办案等方式,方便群众诉讼。特别是要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倾情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切实保障弱势群众的诉讼权利,真正让群众得到实惠,使有理无钱的群众能打得起官司,打得赢官司,确保法律公正实施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和谐社会从司法的角度来讲,应当是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共同进步。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构建和谐新农村,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就是不断拓宽参与构建和谐社会的途径,提升司法服务的效果,保障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牢固树立发展为大、发展为先、发展为重的思想,始终服从服务于发展的第一要务,注重发挥司法保障作用,依法正确处理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鼓励以求真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探索符合自身实际的构建路径。要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着力深化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依法促进社会资源的整合、机制的衔接、体制的完善,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干事业、奋发有为的创新环境,促进发展的转轨,实现社会更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