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调解为先和谐执法的科学方法--四论向陈燕萍法官学习
作者:本报评论员 发布时间:2010-02-05 浏览次数:1976
陈燕萍在基层法庭工作14年,处理3100多个案件,没有一例错案,调解率高达70%,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率高达90%。陈燕萍调解为先、和谐执法的办案方式被称做“陈式调解”。学习陈燕萍,就要以她为榜样,将促进和谐的理念和调解为先的方法,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各个环节,努力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司法调解在我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社会基础,符合中国人的文化传统和心理特征。我国历来主张“谦让”、“和为贵”、“有事好商量”,竭力避免争讼,发生纠纷大多希望在平等、友好的氛围下通过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诉讼是不得已而为之。调解已经潜移默化地融合到我国的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民情和民族心理素质之间,调解被西方誉为“东方一枝花”或“东方经验”,为司法调解工作大力开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很多矛盾纠纷当事人之间本来并没有多少过激的矛盾,如果当庭判决,对法官来说是省心、省力,但对当事人来讲,可能就会因这一纸判决而埋下心结,甚至反目成仇。而调解工作做好了,不仅能满足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要求,还能满足当事人保持和谐关系的要求;不仅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讼累,解决当事人诉讼难的问题,还可以节省大量的司法资源,缓解巨大的审判压力。
调解能力是高水平的司法能力。
调解要求法官不仅精通法律知识,善于准确适用法律,还要具有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只有通过不断的调解工作实践,增加社会阅历、积累调解经验、增进群众感情,才能提高调解能力和水平。要取得调解的成效,需要审判人员不断学习调解的方法和技能,提高调解的能力,要让“调解优先”理念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陈燕萍就非常善于运用一个情字做调解。她常说,赡养案件会有亲情,离婚案件会有旧情,邻里纠纷会有乡情,欠款纠纷会有友情,交通事故会有同情。这些“情”,就是她坚持调解的基础所在,她认为,只要能唤起人间真情,很多恩恩怨怨都会烟消云散。所以陈燕萍坚信:调解优于判决,信服胜过屈服。
不论是调解还是判决,都必须立足于有效化解纠纷矛盾,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司法实践中,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对于有调解可能的,要认真进行调解;对于根本没有调解可能的,要及时判决。要紧紧围绕“案结事了”这个目标,尽可能加大调解工作力度,努力实现调解结案率和服判息诉率的“两上升”,实现涉诉信访率和强制执行率的“两下降”,探索出一条“息诉多、效果好”的良性循环路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