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语·为政第二》里有句话,子曰:“君子不器。”在当今社会矛盾极其复杂、法官任务极其繁重的时代,陈燕萍以一个基层法官的实际行动,对“君子不器”的内涵进行了完美诠释,即从司法的角度把这句话解读为,一个品行良好的法官,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不能只是一个机械适用法律的机器,而应该是一个掌握社会人文风情,能够熟练运用各种司法技艺,善于化解矛盾纠纷,充分发挥司法效用的良好社会秩序维护者。

 

  “君子不器”首先要求法官应该是一个君子。君子,乃道德楷模也。因此,作为君子的法官自然要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在法治社会中,法官不仅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而且被当做法律秩序和社会正义的守护者,整个社会的法治状态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对待法律的精神和态度,所以良好的品行对法官尤为重要。陈燕萍常说:“官司一生一次,影响一生一世。作为一名法官,如果不能公正司法,上对不起头顶庄严的国徽,下对不起求助法律的普通百姓。”陈燕萍曾审理一起案件,原告听说被告是一名村干部,而且与陈燕萍爱人是很要好的朋友,担心案子得不到公正处理。可是没多久,案子判了下来,被告败诉,并很快履行了法院的判决。21年的法官生涯,陈燕萍没有收过当事人一件礼品,没有办过一件人情案。

 

   “君子不器”强调,君子所长不该拘于单一方面,不要把自己培养成一个自限其用的器皿。历史上在技术理性占据上风的时候,法官就曾被认为是工匠。那么,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的法官来说,如何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来满足人民群众的要求与期待?法官既不应当是咬文嚼字、奉成文法为唯一经典、无视社会和谐与人民利益的法律工匠,更不应当沦为玩法弄权、以法律作为作恶工具的为虎作伥之辈。陈燕萍在实践中培养了多种技艺,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她不仅注意学习当地方言,了解当地风土民情,还把常用的法律语言译成当地口语,让乡亲们一听就懂。为了要融入百姓之中,她还下力气摸准村民们特有的脾气,学会运用“人性化”执法的方法赢得民心。学习陈燕萍,就应该特别重视对法官在实践中逐步积累起来的对司法有指导意义的经验和技术的研究,把“陈燕萍工作法”发扬光大。

 

   《周易·系辞传》里说:“形而上者,谓之道;形而下者,谓之器。”法官工作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案结事了。但是,有的法官仅把“案结事了”作形而下的理解,把案件审理完毕而当事人不闹事作为唯一追求,把调解率奉为考核法官的最重要指标。在陈燕萍看来,“案结事了”更具有形而上的价值追求,案件的了结,并不只是当事人不闹事。对此,她曾用朴素的语言作了精辟的阐释。在一起案件调解后,代理律师问陈燕萍,这案子很好判,当初为什么一定要调?陈燕萍说,原告父母早逝,只有这一个叔叔,虽然他们积怨已深,但只要用心寻找出他们结怨的症结,唤回亲情,矛盾就会迎刃而解。如果省事下判,案子结了,矛盾仍然存在,纠纷还会再起,甚至问题升级,矛盾激化,积小怨成大仇。要是从民事案演变成刑事案,后果就更严重了,那就成了案结事不了。

 

   我们正身处于一个法律变革的时代,而法官则站在它的风口浪尖。法治在中国的每一次前进,既有学者、立法者深入思考的深深印记,更有法官坚实的司法实践基础。陈燕萍无愧于这个伟大的时代,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下不断提高技艺和修养,以法官所应有的价值理性和精神气质为法治在传统薄弱的土地上争取到成长的机会,为维护公平正义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愿“君子不器”的司法哲理,成为更多法官在化解社会矛盾过程中的座右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