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丕祥:陈燕萍工作法是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
作者:思想高地 发布时间:2010-02-24 浏览次数:2007
观点阐述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公丕祥
时间:2月23日
地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燕萍工作法研讨会现场
观点一:陈燕萍工作法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注入时代精神
以“群众”二字为核心内容的陈燕萍工作法,继承和发展了马锡五审判方式,体现了当代中国能动司法的时代价值。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走群众路线、注重调解、方便群众诉讼的精神实质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值得并且需要我们去总结、继承和发展。而陈燕萍工作法产生于人民法庭,面向的主要是生活在农村,文化素质相对不高、诉讼能力相对不强、推崇情理,甚至认为情理重于法律的群众,适用的主要是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等民事案件,发扬的正是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当事人诉讼等审理方法和审判原则,展现的正是法官善于利用地方性知识、善于发挥个人人格魅力的工作方法。陈燕萍工作法与马锡五审判方式都是多元解决矛盾纠纷的成功实践。
陈燕萍工作法不仅体现了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精髓,而且根据审判工作实际把马锡五审判方式优良传统与审判工作客观规律结合起来,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基础上有所创新、有所发展。陈燕萍工作法统筹兼顾司法工作的专业性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在办案过程中,既遵循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保持审判的庄重性和严肃性,又满腔热情地关心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力求审判的开放性和通俗性,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使得陈燕萍工作法成为新的马锡五审判方式。
观点二:法官不能满足于简单的坐堂问案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具体到司法方式上,就是要坚持能动司法、走群众路线,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陈燕萍工作法”的精髓至少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调查走访。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官片面强调法律真实与程序公正,简单地“坐堂办案”,单纯依赖证据规则追寻法律事实,不去深入实际了解案件的情况,不去认真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不去合理干预诉讼的进程,使司法活动脱离社会和民众的期待,导致裁判结果虽然在法律上说得过去,但老百姓却不理解、不认同、不接受。随着转型期中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与公平正义有关的社会矛盾和问题也日益凸显起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任务更加具有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人民法官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关系、群众公正观与法律公正观的关系以及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坚持实质正义的优先性,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是情法兼容。在中国传统司法实践中,讲求情理与法律的融合。但是,情理与法律又常常出现彼此对立的现象。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依法司法,但如果案件的处理违背情理,司法效果就会大打折扣。我们认为,法律优先不应当成为司法审判拒绝融入情理的正当理由。人民法官要充分关注情理的因素,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条件下,将一般的道德原则、普遍的是非标准、善良的民俗习惯以及人情关系的合理因素引入司法审判过程,使司法过程与结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期待。
三是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是中央确立的一项重大司法政策,要求审判人员必须把调解作为一种办案理念、办案程序和办案方法,而不仅仅是一种结案方式,始终将调解手段放在案件审理、纠纷化解的首要位置。还要求审判人员要科学把握适用调解或者判决方式处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根据各类案件的不同性质、具体情况、当事人的利益诉求,灵活运用调解或判决的司法方式。
四是人文关怀。在我国国情条件下,诉讼对于相当一部分群众尤其是乡土社会的基层群众而言,往往是不得以而为之的无奈选择,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往往承受着无形的压力,时常难以理性地面对纠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司法作风简单、生硬、粗暴,则当事人难免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甚至产生与法官的对立情绪,也必将影响纠纷的有效解决。人民法官必须以优良的司法作风,使群众了解司法、信任司法,进而为顺利化解矛盾纠纷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