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近日,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近亲属姚某在被告孟某某经营的湖滨饭店就餐船上就餐期间,不幸溺水身亡,被告孟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5.5万元。

2005年5月6日,原告近亲属姚某和朋友一起在被告孟某某经营的湖滨饭店就餐船上就餐。此间,姚某跨越就餐船的护栏到该船旁边的水泥船上,接着又到水泥船旁边的小铁船上打电话,由于其坐立不稳,不慎落入湖中,溺水而亡。事后,原告方以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35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