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是民众一生的大事,但如果花重金购买的房屋却是“凶宅”,该怎么办?

2017年12月的一天,何某夫妇将其所有的位于金湖县某房屋在当地论坛上发帖出售。张某夫妇知悉后,携家人前往看房,同时就相关买卖事宜进行了洽谈。2017年12月13日,双方在张某委托的中介人员李某主持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一份,约定何某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张某,总价格为321600元,签订合同时张某给付何某定金50000元,约定在2019年6月28日前分期付清剩余房屋款项等等,并注明合同一经签订,即生法律效力,若买方张某中途毁约,不得向何某索还定金,若卖方毁约则双倍返还定金。当日张某向何某支付购房定金50000元。在签订合同后,何某同意将房屋提前交由张某装修。但在张某准备装修的过程中,听说了该房屋前房主董某的前妻在岁数不大的时候患重病多年,并在该房屋内去世的情况,张某遂不再进行装修,并要求双方解除合同退回定金。涉案房屋原房主为董某,与卖方何某在同一单位工作。董某确认其前妻2009年在本案房屋内去世。2013年董某将本案房屋出售给何某。事情至此,张某已支付的定金能否退回?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一种观点,
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不知道该房屋前房主的前妻是在本案房屋内去世的情况,即使知悉,该情况也不属于应当主动披露的信息,只有发生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情况下,才应当主动告知,而前房主的前妻在房屋内病死并不能使本案房屋属于凶宅,并且前房主前妻在2009年就已去世,在此期间该房屋一直在使用,故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撤销的法定条件。

笔者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民间民俗,所转让的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的生老病死等异常情况,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具有重大影响。何某与原房主董某系在同一单位工作,即使董某出于种种原因对外称其前妻系在医院去世,被告作为购房者,应当对董某前妻的生病情况及在何处去世给予不同于其他人的必要关注,而何某仅以董某没有告知为由抗辩不知道董某前妻是在本案房屋内去世的情况,明显不合常理。张某在与何某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还委托中介人员进行把关,应当认定买房人张某对本案房屋是否存在非正常情况是高度关注的,也是决定是否购买本案房屋的前提条件。该中介人员虽然系张某委托,但与其并无利害关系,作为房屋中介,比普通购房者更具有专业性,而且何某与张某此前已就房屋买卖自行达成一致,故该房屋中介人员并无为取得中介费竭力促成双方交易而故意隐瞒或回避不利于交易成功的事实的利益驱动。所以,何某应当返还张某定金50000元,并撤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