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灌南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利用互联网实施盗窃犯罪案,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表示服从判决,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2003年7月某日晚,灌南县长茂镇无业青年梁某窜至响水县城“世纪风”网吧,通过其设置在互联网主页上具有窃取他人帐号、密码功能的程序,盗取了北京市市民张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帐号和密码。2003年7月28日至7月29日,被告人梁某再次来到响水县“世纪风”网吧,分别登陆北京网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云网网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网站,利用窃取的张某信用卡购物23次,消费总额价值人民币10997.44元。
  2003年10月中旬,灌南县某学校老师陈某窜至响水县城“世纪风”网吧,通过同样手段,盗取北京市市民赵某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帐号及密码。2003年10月15日至10月19日期间,陈某来到响水县城“红旗”网吧,分别登陆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云网网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金络神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科网人科技有限公司、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环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站,利用窃取的赵某信用卡购物63次,消费总额价值人民币15444.26元。
  2003年11月12日被告人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此后,梁某揭发了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陈某分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上的程序,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梁某归案后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梁某有立功表现,故依法对两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连云港中院、灌南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周会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