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徐州讯:日前,新沂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被告某村委会将农户正在承包的土地作为宅基地批给第三人建房。法院最终支持了该承包农户要求村委会对其损失进行补偿的诉讼请求。

原告马某系被告某村委会二组农户,在第一轮土地承包中,原告承包本村的桑地1.35亩,但原告未与被告签订承包合同。1994年,该村经济联合社向原告发放了土地使用证,对原告承包的桑地进行了登记。至2006年4月,原告对其承包的桑地一直在经营和使用。2005年11月,被告将原告承包的桑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作为宅基地批给第三人马某某建房。当月,第三人即办理了相关用地手续,并交纳了相关土地规费。2006年4月,第三人砍伐了原告种植的桑树488棵后,准备在该处建房。此后,被告同原告就桑树砍伐问题进行协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村委会对其承包的桑树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取得的争议桑地是该村机动地,不是原告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该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的承包合同,且对桑地的承包期限约定不明,属不定期承包经营。依照法律规定,被告可在合理的期限内通知原告解除承包合同,本案中,被告为第三人办理了宅基地审批手续后,通知原告交出承包的桑地给第三人建房,应视为行使了解除权;原告在其短期承包地被收回时,对其种植桑树的损失,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判决后,被告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经新沂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将补偿款一次性交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