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三年前的一次考试作弊,也许并不为人所看重,但它却切切实实在的影响着当事者的现实、将来。2005年的大学毕业生小何,便在今年3月前往申领学位证时,意外的被告知:因为曾经作弊,学位证不予颁发。经多次交涉无果,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通讯走向了法院,选择了与母校“对簿公堂”这一道路。2006年10月17日,苏州沧浪法院一审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学校对小何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考试作弊取消学位

女同学小何是常州人,经过了10多年的寒窗苦读,在2001年以较高的分数被录取为苏州某高校的工商管理专业2001级本科生。在大学这几年的学习中,小何仍然是高中的那股学习热情对待大学的学习。其它同学在玩的时候,她却是埋头在图书馆读书查资料。几年来学习成绩在班级里面一直名列前矛。2003年12月24日,在《税法》科目的考试中,由于自己平时的努力,对考试的要点都比较熟悉,短短的一个小时左右就把试卷做好了。而坐在边上的同学和自己关系一直不错,却在一道业务题上卡了壳。为了能够帮助同学也能够顺利过关,平时热心肠的小何将答案粘在透明胶上,递了出去。可是这一行为被监考人员发现,她传递给他人的透明胶带纸上粘有答案,属于作弊行为,于是该科目作了零分处理,还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2005年4月30日,经过应用技术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撤销了对原告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学校也给予了小何该科目的重考机会,她考了87分。2005年6月,小何完成了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小何在今年三月通过英语四级后,依学校规定,申请其学士学位时,学校却口头告知她,因为《税法》考试作弊,并被学校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她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被取消了。

状告学校颁发学位

小何对此无法接受,她四年来也算班级里品学兼优的学生,觉得自己完成了课程,修满了学分,具备了获得学士学位的条件,学校却突然在其申请学位时口头告知其已被取消,可她在校期间却从未收到过这样的通知,学校的做法是“程序违法”。同时,她接受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进行了检讨,做出了悔改,不应该这样重复处分自己。即使犯了错误也应该给个改正的机会。另外,作为处罚依据的学校内部规定是与国家法律抵触的,这种内部规定不应作准,是无效的。因此,学校没有理由取消她学位。2006年7月18日,小何和她的同学将母校告上了法庭。

学校方则认为,1997年6月23日,学校制定的《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受过留校察看处分者,不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小何当时的确作弊了,受到了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符合了学校这一规定。而同时,学校规定又完全是根据国家教育法规而制定的。取消小何学位并无不妥。

法院判决重新审核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何在校期间已学完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合格。虽有一门因作弊被记零分,但补考已经合格,学校已向其颁发了毕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2005年9月1日起实施的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都未把考试作弊作为不授予学位的情形。同时,原告也因考试作弊受过了纪律处分,且因确有悔改而在毕业前纪律处分被撤销。针对原告学位申请,被告未经严格审核,口头告知原告依据《校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因考试作弊已被取消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该行政行为适用依据错误。且被告行为对相对人影响重大,在处理上明显畸重,还有重复处理之嫌。因此于2006年10月17日星期二一审判决学校方面重新进行审核。

高校管理应人性化

本案折射出不少现实问题,值得人对此进行深刻的反思和探究。

其一,高校在制定内部管理规定时,如何能更为严格做到依法制定呢?应该讲,我国的教育立法非常原则化,使得各高校在制定校规时,只能以这些原则为方向,大量扩充实质内容以适应学校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案便是很好的例证。《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便能授予学士学位。但如此规定是无法在现实中落实的。于是,学校制定了诸多具体条件,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于是,这些新扩充的条件与国家法律是否相悖,成为新的问题。教育立法应当尽快完善,将学校管理更好的纳入法制轨道中去。

其二,高校在进行学生管理和纪律处分时,是否能更为人性化呢?学校的校内规定是对国家相关法律的细化,应当更具适应性和操作性。以处分作弊行为为例,是否必定需要取消学位,“一刀切”的方式实在有违育人之道,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样需要妥善的法律保护。取消学位的影响程度之深远也许会波及学生的一生,为此,在处分的进程中应当引入学生辩解机制,在充分考察学生行为动机、性质及后果的基础上,分层次加以施行。严重者可直接取消,程度轻者给予相应的观察期,督促其积极悔改。校园和谐需要以法制化、人性化的校规作为基础。

诚信比学位更重要

学校方则表示,学生作弊是一种十分恶劣的行为,对于考试中发现作弊的学生应该给予惩罚,如果考试作弊可以发学位证书,那就是放纵缺少诚信和擅长假冒伪劣的学生得到学位。

对于被取消学位的学生在就业中遇到的困难,不同的单位对学位有不同的要求,其实有些单位只要求有毕业证就够了,但是学生考试作弊也属于诚信问题,学位并不是最重要的,很多单位更关注学生本身的诚信问题,所以因考试作弊被抓而失去诚信的后果要比取消学位更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