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费征收引发的纠纷应引起重视
作者:韩振 发布时间:2006-12-11 浏览次数:3457
近年来,睢宁法院受理的因农村水费征收引发的纠纷呈现上升势头,2003年44件,2004年达326件,当年该院发现该类案件的隐性问题后,通过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由2005年的110件降至今年1-11的28件。
一、水费纠纷案件的特点
1、标的小。从起诉情况看,多为几十元、上百元不等。2、双方对抗情绪严重,诉讼调解难、执行更难,有的接到法院判决后动辄上访,易引发新的矛盾。3、案件分布广。由于拖欠水费是一种现象,水管部门为杀一儆百,往往划片选择起诉,使案件分布广泛,成为百姓普遍关注,易生群体对抗。
二、农村水费征收产生纠纷的原因
(一)农民群众认识有误,缴纳水费积极性差
在农村,多数农民认为,库、塘、堰等水利工程的新建,他们是出了力,投了资,而水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还交什么水费。他们不知道水利工程维修、整治、水资源管理、配水、输水等水利工作还需要大量的经常性的投入,因而需要成本补偿。由于认识出现偏差,导致农民群众上交水费积极性不高,自觉性较差。
(二)基层干部收缴方法简单粗暴
由于水利工程收费及其服务对象的特殊性,乡镇把水费征收任务下达村组,以村组为单位征收;有的村组干部既没有吃透水费征收政策,又没有向广大群众宣传,讲明水费征收的目的意义,加之征收手续简单粗暴,甚至在征收工作中,随意挪用挤占,群众认为水费征收不符合国家政策,是增加农民负担,进而产生了较为强烈的抵触情绪。
(三)收费政策有待完善
多年以来,农村水费征收多以农民水田、旱田面积为基数平均分配,每亩执行若干元不等。平均摊派水费粮,导致了灌区和非灌区一个样,灌区内近距离与远距离一个样,受益区和非受益区一个样,无法体现差别,也不符合实际。
三、解决农村水费征收纠纷的对策
(一)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共识
要通过深入宣传,让群众明白农业生产灌溉用水是生产性投入,是要花成本的,水费征收是为了维持水利工程正常运转和维修,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道理。群众的认识提高了,才能积极支持和配合水费征收工作。
(二)改革用水管理,规范征收方式
水费是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投入的成本回收。农村水利工程基础设施费用应作为国家投入,从而取消农村水利工程基本水费,一律实行计量收费,将水费征收严格限定在水利工程受益范围内的有效灌溉和排涝区之内,按照水利工程供给的水量,排涝量及审定水费收取,不用水不交水费。为此,水费应由水管单位与其灌区内村组或农户直接建立供水、用水服务关系,载明供水时间、数量、用水价格、水费结算等事项,明确双方的权力与义务,执行配水到村组到农户,实行合同管理,按照多用多付,少用少付原则征收水费。
(三)建议减免农村水费征收。
首先,水费是水利工程对农业生产投入的成本回收,其征收的比例很小,与其征收的投入成本相比,作为征收主体的水管部门并未实际获得多少利益,与其在中间环节流失,不如放弃。其次,随着国家农业政策的调整,“两费”的取消,惠农已成趋势,水管部门再收水费与国家政策不尽协调。第三,国家惠农政策已深入民心,如再以部门名义收取费用,百姓就会认为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