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县法院审结一起盗掘、倒卖和收购文物案
发布时间:2004-03-04 浏览次数:2781
两件国家3级文物被4名当地农民盗掘后,又分别被另外2人倒卖和收购,日前,高淳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除1人被单处罚金外,其他5人分别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高淳县界内的一座山中,由于历史因缘,当地人一直传说有古墓葬群,这引起了当地少数不法人员的注意。2003年2月21日晚7时许,当地农民魏兵(化名)、孙强(化名)2人前往山中,用铁杆等手段探测到一古墓。当晚,魏、孙2人分头纠集另外2名村民,携带铁锹、水桶等作案工具来到现场,4人轮流挖掘,从古幕里盗得釉陶汉罐、陶瓿各一件。次日凌晨3时许,经魏兵与孙强分别联系,将两件文物以3700元的价格卖给本县农民杨建(化名)。随后杨建又在凌晨4时许与溧阳市农民李国民(化名)取得联系,李国立即打的来到杨建家中,见其正在清洗两件文物上的泥土,明知它们系盗掘所得的赃物,李国民仍以4000元的价格进行收购。后李国民在返回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高淳法院在审理此案后认为,上述6人已分别构成盗掘古墓罪、倒卖文物罪、收购赃物罪。据此,法院以盗掘古墓罪判处魏兵、孙强等4人1年6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以倒卖文物罪判处杨建有期徒刑2年;以收购赃物罪判处李国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被判刑的5人中,除魏兵外,其他4人因有投案自首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均被适用缓刑。 |
文章出处: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晓头、薛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