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赣榆县法院审结一起税务人员贪污、受贿犯罪案,被告人贺某因侵吞公款、收受他人贿赂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非法所得127400元被追缴国库,电视机一台、手机一部被依法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1月至2002年6月贺某在担任赣榆县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副所长、某分局分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用财政已垫税的完税证重复征税及收取税款不上解入库等手段,先后九次侵吞公款664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00元彩电一台;从1998年6月至2003年4月,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二十一次非法收受他人贿送人民币61000余元及价值3680元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本应恪尽职守,但却利用担任税务所长、分局长的职务之便,采取收税不上解,重复征税等手段多次侵吞公款,还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侵犯了国有财产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分别构成贪污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贺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其在归案后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将贪污、受贿所得赃款127400元全部退清,法院遂以贪污罪、受贿罪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连云港中院、赣榆县法院
文章作者:李青春、鲍尤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