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副院长叶兆伟一行前往南通法院进行调研
发布时间:2004-03-16 浏览次数:2651
叶副院长一行首先来到张芝山镇,对该镇的“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他们仔细翻阅了“大调解”工作接待登记本,叶副院长还亲自操作计算机网络,了解情况。他认真听取了通州市司法局陈局长对通州“大调解”工作情况的汇报和张芝山镇“大调解”工作的经验介绍,并充分肯定了该市在调解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他说:“通州的‘大调解’果然名不虚传,值得推广。”
而后,调研小组一行驱车来到兴仁法庭,叶副院长听取了该庭关于调解工作的简要汇报,并详尽询问了撤并法庭带来的利弊因素。通州法院吴存银院长从乡镇党委、当事人、法院和社会四个层面,仔细分析了撤并法庭后所带来的利弊。叶副院长对吴院长的讲话表示赞同,并对通州法院撤并部分法庭以后,能很好地处理与当地党委政府、人民群众之间关系的做法表示肯定。叶副院长一行还来到海安县法院的墩头、曲塘法庭,对海安法院近年取得的成绩予以了高度赞赏。同时,叶副院长一行还暗访了如皋市法院石庄法庭,对该法庭的干警进行了亲切慰问。
在调研期间,叶副院长说,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矛盾的重要法律制度,是我国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调解不同判决。判决是一种“向后看”的机制,法官审案的重点在于曾经发生过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至于判决以后,双方将来如何维持关系,不是判决所重。而调解更侧重于“向前看”??融洽关系的维持,双方将来合作机会的维持,因此,不仅当事人愿意调解,而且法院也应当以调解为重,成功的调解,往往能实现双赢的目的。法院从事调解工作的同志,要不断地探索和拚搏,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组织网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强自身素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努力为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叶副院长还要求,南通市两级法院要根据民间纠纷的新情况、新特点,针对突出的难点、热点纠纷开展调解工作,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诉讼调解有机衔接起来,化解改革进程中的利益冲突,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保障、维护和促进地方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
文章出处: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