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中院采用证据保全措施,仅用二天时间顺利审结了一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受理的仲裁案件,该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后江苏省第一起涉外仲裁证据保全案件。
  意大利蒙尼特股份公司(Monitor SPA Italy)蒙尼特(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发生合营合同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过程中,意大利蒙尼特股份公司(Monitor SPA Italy)蒙尼特(中国)有限公司以涉案证据由被申请人苏州科达液压电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证据有可能灭失为由,请求对涉及合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财务资料及被申请人的生产、销售合同资料以及占用、出租合资公司房屋、土地等相关资料进行证据保全。
  苏州中院民三庭接案后,立即组织审阅了仲裁委移交的全部资料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在对申请人申请范围进行严格审查、充分了解申请人申请理由的基础上,当日即对申请内容是否符合证据保全的要求进行了评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该院民三庭及时对保全方法、保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与细致的讨论,统一了思想和工作方案,对不予保全的证据在裁定书中予以了充分说明。在院党组高度重视和法警支队的支持下,民三庭花了四个多小时清点了被申请人出租房屋的合同资料、财务总帐、劳动人事聘用合同、工资支付文件及有关生产、销售合同。被申请人在承办法官耐心说服教育下,配合法院圆满完成了证据保全工作。
文章出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