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司法举措??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周晖国
发布时间:2004-03-26 浏览次数:2802
日前,省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据悉,就这些问题制定全省统一实施的规范性意见,在全国尚属首次。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新任分管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与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省法院副院长周晖国。
记者: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我国在2001年底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是WTO规则的三大支柱。在这样的前提下,省法院紧锣密鼓制定和实施这些规范性意见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周晖国:为履行TRIPS协议义务,我国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增加了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措施(即临时措施),最高法院也就此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由于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对是否应当采取临时措施等执法的具体标准难以统一,有必要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意见,以统一执法标准,依法采取临时措施。此外,TRIPS协议也将商业秘密纳入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而我国仅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法院目前尚未就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制定系统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举证责任分配、侵权责任形式、损失计算等问题,各地执法标准不一,如不加以规范,不利于有效保护商业秘密,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建立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的重要保证。然而,长期以来,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现象较为普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固有的涉外送达、境外取证等影响审判效率的特殊因素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未规定审限,使得审判人员审限意识和效率观念不强,审判效率不高,不利于及时有效地调整和稳定涉外民商事关系,保护涉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我省外向型经济发展对司法保障的需求不相适应。
为了统一执法尺度,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和涉外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为我省“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创造良好的外商投资环境,我院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全省法院意见和专家论证的基础上,针对上述问题制定了规范性意见,并正式予以公布。
记者:省法院近年来着眼大局,积极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使法院司法的针对性明显增强。现在,您能否着重介绍一下上述三个规范性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周晖国:好。围绕党和国家的大局开展各项审判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重要的政治责任,省法院在较短的时间内相继制定关于知识产权审判的三个规范性意见正是基于这点。下面我依次简要介绍三个规范性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办法》。审限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定期限,除因特殊事由办理审限中止和延长外,所有案件均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审结。规定审限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决。然而,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没有规定审限,使部分审判人员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审限意识和效率观念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判效率。据统计,自2002年实行涉外商事案件集中管辖后,我省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三级法院审结的各类涉外商事案件的审理周期超过1年的占30%,在6个月以上审结的占了58.2%。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固有的涉外送达等影响审判效率的特殊因素外,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涉外民商事案件未规定审限,使得一些审判人员产生松懈思想,审判效率不高。因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缩短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审判效率,成为我省涉外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为此,在全省法院系统实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限管理制度,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效率,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适用于全省各级法院受理的各类涉外民商事案件。第二,考虑到涉外民事诉讼的特殊性,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涉外送达、境外书证等公证和认证、境外取证、外国法的查明等,作为审限中止的情形。扣除上述情形所需时间后,案件实际审理的时间,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不得超过6个月,二审不得超过3个月。对确因案情疑难复杂无法按期审结的案件,应当参照普通民事案件有关审限延长的规定,办理审限延长手续。第三,规定了办理审限中止和延长手续的审批程序。出现规定的审限中止事由时,承办人应当及时提请合议庭评议决定,报领导审批,并送立案庭备案。审限中止事由完成或消失后,承办人应及时办理中止审限注销手续。
关于《关于适用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又称临时措施或禁令,是人民法院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可能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的行为,而在裁判生效前应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措施。
该《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内容:第一、明确了申请的时间和基本条件。申请人可以在起诉前、起诉同时或诉讼中,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请。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按照最高法院有关规定提供证据及副本,证明其权利有效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可能。申请责令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享有著作权及被申请人存在侵权可能的证据,包括作品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被控侵权对象与申请人作品的对比说明等。申请责令停止侵犯其他知识产权行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其享有知识产权且权利处于有效状态,以及被申请人的行为存在侵权可能等证据。第二、明确法院在下达禁令时应当着重考虑的因素。一是申请人的权利是否有效及被申请人是否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侵犯了其知识产权,也就是对胜诉可能性的判断,在涉及技术侵权的,必要时可向技术专家进行咨询;二是不采取相关停止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三是申请人是否提供了合理、有效的担保,包括提供的是否是可执行的财产,担保金是否足额等,提供担保的财产额的确定以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所受实际损失为准。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境外的,法院不予准许。当人民法院发现提供的担保额不足的,责令申请人补足,申请人拒不补足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申请;四是责令停止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是否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第三、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解除禁令的几种具体情形。
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继专利、商标、版权之后新兴的知识产权体系中的第四大领域,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为各国政府和企业所普遍重视。然而在我国,由于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只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中作了些原则性的规定。
该《意见》重点突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第一、明确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不影响实施不正当行为人成为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同样,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影响信息持有人取得商业秘密,从而获得商业秘密案件的原告资格。第二、明确保密措施合理性的认定标准。保密措施的合理与否,虽不要求达到万无一失的程度,但起码应具备三个条件:首先,权利人应当明确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的范围,不能笼统称其所有的技术和经营信息都是商业秘密。其次,权利人应当制订相关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或提出保密要求,使掌握或接触信息的人知道该信息属于应当保密的信息。此外,权利人应当采取一定的物理性防范措施。第三、明确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权利人,除了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外,还应当证明其是商业秘密的合法持有人,其要求保护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以及被控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了该信息。在权利人不能证明被控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权利人则要进一步证明被控侵权人与其生产了相同的产品,且被控侵权人具有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条件。而作为被控侵权人,则应对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信息的秘密性、保密措施的合理性、手段的不正当性进行反驳。如果其中任一项不能成立,侵权则不能成立。当权利人能证明被控侵权人的产品与其相同,且存在获取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被控侵权人则应当证明自己使用的信息与权利人的不同或虽然相同但有合法的来源,或者证明该信息是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当然,用于反向工程的产品,被控侵权人必须证明是通过正当途径获得的。第四、明确侵权责任承担形式。一般来说,商业秘密侵权人只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造成了权利人商誉损害的,一般不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对于判决时商业秘密已公开的,一般不应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但确因侵权行为而导致商业秘密公开的,可在定额赔偿时作为一个重要情节考虑。
记者: 这些规范性意见的制定和实施,必将对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科技进步,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强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的司法保障发挥作用。同时,也应对人民法院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周晖国:是这样。改革开放以来,得益于我省良好的投资环境,外商投资对促进我省经济迅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省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额均居全国首位。在投资领域越来越广,引资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改善投资环境就成为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的关键。最近,在省暨南京市机关干部大会上,省委书记李源潮提出“率先贯彻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坚持快速发展与全面发展相结合”的要求,省法院制定和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上述规范性意见,就是贯彻落实省委中心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
制定和实施加强上述规范性意见,是全省法院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知识产权和涉外民商事审判的需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知识产权和涉外民商事审判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与入世具有直接联系的部分,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程,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水平,优化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为我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同时,这也是我院积极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又一重要举措。制定和实施加强上述规范性意见对于提高我省知识产权和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实现公正与效率目标,具有十分积极的促进作用。规范性意见的制定和实施,作为全省法院落实“司法为民”根本宗旨的一项具体措施,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对有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和细化,使群众对打官司感到更加方便,对如何打官司更加清楚,也使人民法院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文章出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民三庭、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