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对两被告人盗窃窨井盖 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04-03-31 浏览次数:2556
近日,苏州市平江区法院对吴某、王某盗窃窨井盖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两被告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并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对偷盗窨井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作出这样的判决,在全国尚属首例。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王某经事先预谋,驾驶电动黄鱼车至苏州市景德路埃河沿及河沿下塘,由吴某用铁钩将路面上铺设的铁铸窨井盖拉起,再与王某一起抬上电动黄鱼车,盗窃价值人民币925元的窨井盖五块,致使该两处路段路面严重破损,直接威胁到过路车辆和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后两被告人被公安巡逻人员抓获。庭审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多份证人证言及案发现场的照片,充分阐述了两被告人行为所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平江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人经事先预谋,于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在居民聚居区及学校附近,盗窃约30米路段内不间隔的五块窨井盖,致使该路段路面严重破损,直接威胁到过路车辆和行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两被告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两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庭审中有认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一条之规定,对两被告人作出了如上判决。 |
文章出处: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平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