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盐城市亭湖区法院面对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诉讼迅猛上升势头,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出发,积极开展专题调查研究,发现该区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原因,找出存在问题,寻求案件处理的最佳效果,不断强化调解工作机制。2003年,该院受理的87件劳动争议案件经调解、撤诉结案的达到2/3,有效化解了一大批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有力促进了社会稳定,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该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绝大多数是拖欠职工工资及相关保险金、解除劳动关系、买断工龄、工伤赔偿等五大类,引发这些争议案件增多主要原因是:企业改制不规范,侵犯了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劳动法律意识淡薄,未能严格按照有关劳动法律制度保障职工的基本权益;劳动者自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企业工会组织对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职责;劳动仲裁机构人力不足调解工作不到位,对争议处理过于草率;维护劳动者权益与支持企业改革发展存在利益冲突,劳资纠纷难以协调。
对于上述问题和原因,该院积极推行诉讼调解优先化、分段化、社会化:
  一、调解优先化。该院深刻认识到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仅是诉讼纠纷,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起大范围的社会矛盾激化,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是此类案件审理的最佳结案方式。提出调解优先原则,明确指出要将调解工作融入整个审理过程,审判人员要在调解工作上多下功夫,力争通过调解促使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尽快履行义务,切实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调解分段化。在遵循调解程序自愿、内容合法的前提下,审判人员注重调解艺术,根据个案特点,把握调解时机。庭前在证据展示完毕,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基础上,审判人员先行召集双方调解,若调解不成,则进入庭审;在庭审中运用好庭审小结环节,先主持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力求达成协议,若调解不成再做小结,但审判人员并不急于下判;庭后审判人员将再一次提出调解方案,引导双方进行新一轮的调解。
  三、调解社会化。劳动争议案件矛盾复杂,且涉及人多、面广,仅仅依靠法院一方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该院巧借外力,调动发挥工会、妇联、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化不利为有利,共同稳妥解决这类矛盾。2003年底,该院受理了16名退休老职工群诉劳动争议一案,该院邀请市总工会、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参与调解,最终以一次性经济补偿形式达成协议,圆满化解了纠纷。
文章出处: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